孙勇、胡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勇、胡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8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98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勇;胡滨 
【当事人】孙勇胡滨 
【当事人-个人】孙勇胡滨 
各地就地过年补贴来了【代理律师/律所】杨阳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张亮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阳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张亮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阳张亮何昌树 
【代理律所】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包粽子糯米泡几个小时【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勇 
【被告】胡滨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是否无效;2.胡滨实际出借金额。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如何保存网页图片0 
重庆武隆旅游
【本院查明】针对孙勇提出的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经查,一审法院已向孙勇电话送达传票等相关庭前文书,孙勇亦表示接到了一审法院的电话,且一审法院已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其开庭时间与地点,孙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是否无效;
2.胡滨实际出借金额。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关于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是否无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勇主张案涉借款用于赌博,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无效,但孙勇并未举证证明胡滨出借款项时明知借款用于赌博,故孙勇上诉主张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胡滨实际出借金额。本案中,孙勇主张其仅收到胡滨出借款项不到3000元,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系受胡滨胁迫后出具,但未举证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孙勇在《借条》及《还款承诺》中对借款金额进行了反复确认,从证据优势来看,一审法院根据书面证据及胡滨的自认,确认案涉借款金额并无不当。    针对孙勇提出的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经查,一审法院已向孙勇电话送达传票等相关庭前文书,孙勇亦表示接到了一审法院的电话,且一审法院已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其开庭时间与地点,孙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孙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孙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行车记录仪十大品牌2022-08-24 05:18: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0日孙勇向胡滨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胡滨借款60000元等内容。2017年6月15日,孙勇又向胡滨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胡滨借款10000元等内容。以上二笔借款,胡滨向孙勇主张还款时,孙勇向胡滨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兹有借款人孙勇定于本月21日把借胡滨的现金6.8万元还完,承诺人孙勇,2019年9月19日”。孙勇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仅归还8000元,尚余借款60000元至今未清偿,胡滨遂于2020年10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还款承诺》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normal是什么意思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民事行为。孙勇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
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合同中享有权利的放弃,孙勇应当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根据胡滨举证证据,能够证明胡滨、孙勇之间建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债权凭证及胡滨的陈述内容,一审法院对胡滨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孙勇应当向胡滨归还借款60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孙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胡滨偿还借款6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孙勇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勇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28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胡滨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滨承担。事实和理由:1.孙勇实际仅收到胡滨支付的款项不到3000元,案涉《借条》《还款承诺》均系受胁迫出具;2.案涉款项名为借款实为赌资,胡滨明知孙勇借款用于赌博,故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无效;3.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孙勇并未收到庭前材料,一审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孙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孙勇、胡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98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勇因与被上诉人胡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勇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28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胡滨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滨承担。事实和理由:1.孙勇实际仅收到胡滨支付的款项不到3000元,案涉《借条》《还款承诺》均系受胁迫出具;2.案涉款项名为借款实为赌资,胡滨明知孙勇借款用于赌博,故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无效;3.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孙勇并未收到庭前材料,一审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