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胡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8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98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勇;胡滨
【当事人】孙勇胡滨
【当事人-个人】孙勇胡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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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杨阳张亮何昌树
【代理律所】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包粽子糯米泡几个小时【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勇
【被告】胡滨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是否无效;2.胡滨实际出借金额。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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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隆旅游【本院查明】针对孙勇提出的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经查,一审法院已向孙勇电话送达传票等相关庭前文书,孙勇亦表示接到了一审法院的电话,且一审法院已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其开庭时间与地点,孙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是否无效;
2.胡滨实际出借金额。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关于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是否无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勇主张案涉借款用于赌博,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无效,但孙勇并未举证证明胡滨出借款项时明知借款用于赌博,故孙勇上诉主张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胡滨实际出借金额。本案中,孙勇主张其仅收到胡滨出借款项不到3000元,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系受胡滨胁迫后出具,但未举证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孙勇在《借条》及《还款承诺》中对借款金额进行了反复确认,从证据优势来看,一审法院根据书面证据及胡滨的自认,确认案涉借款金额并无不当。 针对孙勇提出的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经查,一审法院已向孙勇电话送达传票等相关庭前文书,孙勇亦表示接到了一审法院的电话,且一审法院已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其开庭时间与地点,孙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孙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孙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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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0日孙勇向胡滨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胡滨借款60000元等内容。2017年6月15日,孙勇又向胡滨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胡滨借款10000元等内容。以上二笔借款,胡滨向孙勇主张还款时,孙勇向胡滨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兹有借款人孙勇定于本月21日把借胡滨的现金6.8万元还完,承诺人孙勇,2019年9月19日”。孙勇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仅归还8000元,尚余借款60000元至今未清偿,胡滨遂于2020年10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还款承诺》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normal是什么意思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民事行为。孙勇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
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合同中享有权利的放弃,孙勇应当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根据胡滨举证证据,能够证明胡滨、孙勇之间建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债权凭证及胡滨的陈述内容,一审法院对胡滨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孙勇应当向胡滨归还借款60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孙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胡滨偿还借款6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孙勇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勇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28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胡滨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滨承担。事实和理由:1.孙勇实际仅收到胡滨支付的款项不到3000元,案涉《借条》《还款承诺》均系受胁迫出具;2.案涉款项名为借款实为赌资,胡滨明知孙勇借款用于赌博,故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无效;3.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孙勇并未收到庭前材料,一审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孙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孙勇、胡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98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勇因与被上诉人胡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勇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428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胡滨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滨承担。事实和理由:1.孙勇实际仅收到胡滨支付的款项不到3000元,案涉《借条》《还款承诺》均系受胁迫出具;2.案涉款项名为借款实为赌资,胡滨明知孙勇借款用于赌博,故案涉借条及还款承诺无效;3.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孙勇并未收到庭前材料,一审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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