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超、沈阳盛澳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付超、沈阳盛澳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08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4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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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科目安排时间表2022【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付超;沈阳盛澳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付超沈阳盛澳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怎样开快递公司代理点【当事人-个人】付超 
【当事人-公司】沈阳盛澳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付超 
【被告】沈阳盛澳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今天世界杯比赛赛程安排【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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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录屏证据用以证明无论是个人还是聊天中的信息电脑都会自动接收储存;被上诉人质证称:不认可上述证据,上诉人人提交的录制电脑为个人笔记本电脑,不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使用的工作电脑,被上诉人不能确认上诉人在录制视频时是否对笔记本电脑进行了其他设置,此外上诉人提交的录制视频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未在电脑中看过上述信息;因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有异议,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与官方客服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在电脑端登录客户端,如果没有点开观看电脑不会自动将或个人发送的视频、图片、文档等自动保存到电脑本地。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拨打官方询问,官方客服回复通过电脑端登录不默认开启自动保存文档,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浏览与工作业务无关的网站,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为由,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现上诉人主张被上
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失费的问题,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付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付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59: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6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研发工作。原、被告于2019年8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其中试用期为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2月5日。原告入职时签订了《新员工入司须知》第八条载明“新入职员工必须认真阅读我司《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我司相关制度实行”。另,原告于2020年8月6日签订《制度知晓确认单》载明:“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本人已认真学习并知晓了公司有关人事及财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其中的各项条款均已了
解、认同并积极履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规范准则,严格遵守,按照要求履行自我的工作职责。本人确认,本确认书自本人在公司工作之日起至本人从公司离职之日止的期间内均有效。”被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第6.2条规定:如员工属于下面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将无偿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2)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纪律规范的(包含两次(含两次)的一般违纪、一次较严重违纪及一次严重违纪)。第十一章奖惩制度2.1一般违纪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3)工作时间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玩电脑、手机游戏、看小说、看视频、或浏览与工作业务无关的网站(包括股票网站、购物网站、新闻网站)等;2.2较严重违纪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7)多次一般违纪,但警告后不改正的。2021年8月30日,原告因在工作中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被被告公司总经理赵建伟发现后,由主管原告的项目经理李赫就违纪问题原告谈话,李赫于2021年9月1日告知原告下不为例。之后,被告公司员工郭凯华在例行检查时,又发现原告有上述类似违纪行为,并将此事告知人事部经理姚雪。2021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在任职期间内,多次在工作时间内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公司多名员工及领导均有所见,且与您多次沟通后,拒不改正,此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公司正式通知,解除与您
的劳动合同关系,五险一金将于2021年10月15日前办理转移手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21)57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浏览与工作业务无关的网站,故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2020年8月6日入职,2021年9月27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故2021年8月6日前,原告不享受带薪年休假。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27日,根据法律规定折算原告应休年休假天数为0.7((53+365)×5),不足1整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无事
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付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付超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录屏证据用以证明无论是个人还是聊天中的信息电脑都会自动接收储存;被上诉人质证称:不认可上述证据,上诉人人提交的录制电脑为个人笔记本电脑,不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使用的工作电脑,被上诉人不能确认上诉人在录制视频时是否对笔记本电脑进行了其他设置,此外上诉人提交的录制视频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未在电脑中看过上述信息;因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有异议,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与官方客服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在电脑端登录客户端,如果没有点开观看电脑不会自动将或个人发送的视频、图片、文档等自动保存到电脑本地。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拨打官方询问,官方客服回复通过电脑端登录不默认开启自动保存文档,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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