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7
【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29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如何申请支付宝账户
【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
【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某;张某
【当事人】刘某张某
【当事人-个人】刘某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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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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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张某使用刘某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后张某向刘某出具承诺还款的书面凭证,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刘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借款,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张某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及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刘某提交的信用卡账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信用
卡还款的支付截图相互印证,能证明在张某向其偿还1319元之后,刘某将信用卡欠款分12期偿还。刘某信用卡每期还款包括本金2019.04元、手续费179.29元,故刘某共计还款:(2019.04元+179.29元)×12=26379.96元。张某在此之后向刘某转账1191元,刘某于一审庭审中自认应扣除其个人消费的306.33元,该两笔款项应在所欠刘某款项中予以扣除,故张某应向刘某还款24882.63元。刘某主张款项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刘某对于信用卡欠款已用其自有资金进行偿还,故其关于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刘某偿还24882.63元; 三、被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刘某支付利息(以24882.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4元、诉讼保全费294元,共计778元,由张某负担700元,刘某负担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张某负担435元,刘某负担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54: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张某原系恋爱关系。2020年8月初,张某以资金周转问题比较紧张,让刘某去办信用卡给自己用,刘某名下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张某一直使用用于套现。2020年10月刘某将该信用卡收回。2020年10月19日张某出具:2020年10月31日由张某向李慧的浦发银行卡62xxx82某某某某某某支付1319元,剩余尾款分24期,每期1191元,每月31日前支付到银行卡。2020年11月刘某、张某分手。现刘某诉来一审法院要求张某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款项27393元。
【一审法院认为】家长意见最精简20字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张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某所主张张某偿还的款项系信用卡透支的费用。刘某主张权利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元,诉讼保全费294元,均由刘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基本事实是2020年8月,张某资金周转困难,借用刘某的钱,刘某将透支信用卡交付张某套现使用,至起诉时尚欠刘某27393元未偿还。因支付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查清事实不全,并错误的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某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刘某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某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信用卡还款的支付截图一份,拟证明刘某已分12期自行偿还其信用卡欠款。张某称不需要质证,该证据由法院依法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民终29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基本事实是2020年8月,张某资金周转困难,借用刘某的钱,刘某将透支信用卡交付张某套现使用,至起诉时尚欠刘某27393元未偿还。因支付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查清事
实不全,并错误的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某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刘某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辩称,一审查明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刘某27393元。2.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73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500元、公告费等涉诉费用由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张某原系恋爱关系。2020年8月初,张某以资金周转问题比较紧张,让刘某去办信用卡给自己用,刘某名下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张某一直使用用于套现。2020年10月刘某将该信用卡收回。2020年10月19日张某出具:2020年10月31日由张某向李慧的浦发银行卡62xxx82某某某某某某支付1319元,剩余尾款分24期,每期1191元,每月31日前支付到银行卡。20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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