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2323号
路由器改密码【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全员的职责潘捷张剑申斌
【审理法官】潘捷张剑申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北京暂住证【当事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梁立奎;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云
【当事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梁立奎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云
【当事人-个人】王治成梁立奎刘云
【当事人-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文桃红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李华峰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黄某某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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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熊传红文桃红李华峰黄某某
【代理律所】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梁立奎;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云
房地产营销策划方案书【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七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王治成与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及王治成、梁立奎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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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七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王治成与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及王治成、梁立奎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关于是否应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问题。一审庭审中,梁立奎明确表示其要求中铁大桥局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基于王治成与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之间的雇佣
关系,并非系因为中铁大桥局七公司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或者刘云来现场回收废料,不同意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一审判决中铁大桥局七公司承担责任也是基于其与王治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系对梁立奎行使处分权的确认。故中铁大桥局七公司要求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治成与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案中,王治成事发后在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新村街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系由中铁大桥局七公司雇请去吊装废钢模到回收废钢模的刘云雇请的货车上,结合其与中铁大桥局七公司员工之间就吊装排班时间及工资结算的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王治成系受中铁大桥局七公司雇请在工地上从事吊废钢模工作,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王治成之间是车辆租赁关系,但是没有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该举证不利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一审认定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与王治成之间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王治成、梁立奎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纠纷系因王治成在起吊废钢模到货车上时,吊车挂钩脱落导致梁立奎受伤,王治成作为侵权人应该对梁立奎的损失承担责任,王治成主张其多次拒绝起吊及梁立奎没有戴好安全帽,但是没有提交证据予以支持,一审根据王治成的过错程度及梁立奎的受伤情况,酌情认定王治成就梁立奎的损伤承担30%责任
、梁立奎不承担责任,符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故王治成上诉主张梁立奎应自担20%责任,王治成不应承担30%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七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海尔 洗衣机【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5元,由上诉人王治成负担682.5元,上诉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6:26
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123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实际经营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吉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立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桃红,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峰,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
区汉阳大街某某附某某,实际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黄浦汽车市场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坤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治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立奎、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运达公司)、刘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治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梁立奎承担本次事
故的20%的责任,王治成不应承担30%的责任。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梁立奎应承担2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梁立奎不承担责任属错误判决,梁立奎在施工自身没有注意安全,没有戴好安全帽盲目施工,因此梁立奎应承担自身不注意安全施工的责任。(二)王治成承担30%的责任过高,本案中王治成只是用自己的车辆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刘云提供起吊的钢丝绳勾子,同时王治成曾三、四次拒绝起吊,而且向刘云讲理,但刘云仍然坚持要求王治成进行施工,为此王治成认为本案中王治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显然对王治成不公平。上诉人王治成针对中铁大桥局七公司的上诉辩称,上诉人中铁大桥局七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成立的。
上诉人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梁立奎、港运达公司、王治成、刘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已将涉案废钢模的拆除和回收工作发包给了具有相应废旧物资回收资格的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与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之间的废旧物资回收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废钢模的拆除和回收主体,对于其
在拆除和回收涉案废钢模过程中因侵权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都应该承担。因此,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该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中铁大桥局七公司在一审中曾书面申请追加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对是否同意追加未做任何处理,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仅根据刘云的陈述,就认定涉案废钢模是由刘云负责回收,而对于刘云与武汉信正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审查,也没有对中铁大桥局七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导致该节法律事实没有查清。三、中铁大桥局七公司与王治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车辆租赁关系,因为王治成所驾驶的货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港运达公司,中铁大桥局七公司只是租用港运达公司的货车,并且根据运量的多少,来向港运达支付相应的费用。上诉人中铁大桥局七公司针对王治成的上诉辩称,对王治成的上诉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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