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成都耍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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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8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7920号  爱国手抄报的内容
【审理程序】啦字组词二审 
【审理法官】中秋节发多少红包合适唐健孙睿郭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静生;成都耍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许静生成都耍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许静生 
【当事人-公司】成都耍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涛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丁小斌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赵庆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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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涛丁小斌赵庆 
【代理律所】1升等于多少毫升?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许静生;成都耍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
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程序问题;责任承担问题;损失认定及旅游服务费退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程序问题。无论是侵权责任纠纷还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仅是案由的变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一级案由下的二级案由,本质上还是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不影响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耍假公司认为一审存在程序问题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承担问题。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应当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而是应当限于合理范围及旅游经营者能力范围之内。本案中,因三家寨采石场路段地面结冰湿滑,旅行车失控撞上公路护栏停系环境因素所致的意外事件,该意外事件未导致许静生受伤。车辆发生故障停下后,领队为防止发生二次碰撞疏导游客下车符合安全规范。许静生作为一名常住天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北方人,在冰雪路面上如何注意安全系其生活环境下的一般常识。许静生对于在冰雪覆盖的地面上活动可能存在的摔倒风险也应当有能力预见,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其应当在安全区域等待,但其明知车辆因地面结冰湿滑发生事故,仍站在冰雪路面上与同行游客相互拍照,最终滑倒受伤。从事发原因分析,许静生的摔倒系其不顾周边环境站在冰雪路面上拍照所致,对此耍假公司并不存在过错。
许静生将其不慎摔倒受伤的意外事件归责于耍假公司的不作为,不当地加重了耍假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许静生因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摔倒受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一审认定由耍假公司承担50%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许静生提出的未及时送医的问题,因没有证据证明送医不及时加重了损害后果,故未及时送医亦不能成为耍假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    损失认定及旅游服务费退还问题。因耍假公司无需对许静生的受伤承担责任,故相应损失应由许静生自行承担,本院对许静生的各项损失不再审查。关于旅游服务费的退还,因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审查的内容为耍假公司是否应当对许静生的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旅游服务费退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许静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耍假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改判。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许静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59.5元,由许静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许静生上诉部分1491元,由许静生负担;成都耍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059
元,由许静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9:12: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许静生等9人与耍假公司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耍假公司组织许静生等9人参加黑水沟-毕棚沟-金川-丹巴-四姑娘山双桥沟【迷情金秋5天】的旅游活动,行程共计5天5夜(含在途时间),出发日期为2018年11月11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为保游网,保险额度为80万元。耍假公司为许静生等9人办理了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许静生分别于2018年10月27日、11月12日支付旅游费用1000元、1380元,共计支付旅游费用2380元。2018年11月11日,许静生跟团从成都出发旅游。同年11月12日上午9时15分左右,当旅行车行至三家寨采石场路段时,因路面结冰湿滑,旅行车失控撞上公路护栏停下,司机靠山体边停车查看车况,领队疏导游客下车,9时22分左右,许静生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    2018年11月12日14时左右,许静生被送往理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横断型骨折,关节对合尚可。当日22时许,许静生转院至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于2018年11月15日在全麻下行机器人
辅助下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固定术,同年11月23日许静生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医嘱:1.门诊继续换药,术后2周伤口愈合良好可拆线;2.休息3月,患肢3月内不负重……4.加强术后病员护理及营养。许静生于2018年11月23日从四川省人民医院出院后,当日进入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2018年11月23日,许静生从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术后;2.骨质疏松;3.右XXX;4.动脉硬化。    2019年4月12日,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静生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双下肢长度相差4.5cm,鉴定为9级伤残。许静生的该项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元。2020年11月4日,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静生右股骨颈骨折手术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许静生的该项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元。2020年11月4日,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静生右侧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支持其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后续诊疗项目费用为15000元整。许静生的该项鉴定产生鉴定费1500元。许静生住院期间实际产生护理费分别为1760元、3420元,共计5180元,产生医疗器具费219元。    一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许静生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未报销医疗费为6060.28元。    许静生陈述,耍假公司旅行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打滑撞上公路护栏,停车后让游客原地下车并在公路上活动,
置游客于危险之中,具有重大过错。耍假公司陈述,旅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事故属于意外,为保障游客人身安全,避免冰雪路面其他车辆与事故车辆发生碰撞产生二次事故,导游和司机要求游客下车并无不当,且下车前,导游已提示所有游客路面结冰,注意安全,耍假公司并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许静生受伤的责任主体是谁,责任如何划分以及具体损失如何认定。    首先,关于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耍假公司作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在旅行活动过程中,因对冰雪路面引发交通事故预计不足,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及时联系更换其他车辆、将游客带至安全区域等待等,以保障游客人身安全,耍假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放任游客自由活动,致使许静生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许静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旅行车辆因冰雪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对冰雪路面可能引发摔倒事故应当有充分的预计,许静生忽略该情况,在冰雪路面自由行走、拍照,放任摔倒受伤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各自的过错程
度,酌定许静生、耍假公司对许静生摔倒受伤损害后果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具体损失问题。1.医疗费6060.28元已实际产生,且不能报销,经各方当事人核实,予以确认。2.后续费因未实际产生,不予处理,待实际产生后,许静生可另行主张。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计算,为930元。4.关于营养费,按照20元/天计算,为3600元。5.关于护理费,根据实际产生的护理费,结合鉴定护理期150日,按照120元/天计算,具体金额为19460元【1760元+3420元+(150天-31天)×120元/天】。6.关于残疾赔偿金,按照天津市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119元计算,具体金额为184476元。7.关于误工费,因事故发生时许静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许静生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收入因本次事故减少,故对误工费不予支持。8.关于交通费,根据许静生伤情,酌定为1000元。9.关于鉴定费,因后续费的鉴定并非必要,故仅对伤残等级与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为2000元。10.关于护理器具费,因护理器具并非残疾辅助器具,许静生主张护理器具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217526.28元,由耍假公司承担30%即108763.14元。另外,耍假公司向许静生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耍假公司共计应当向许静生支付111763.14元。    关于许静生主张退还旅游服务费。因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退还旅游服务费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审理范畴,
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耍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静生支付赔偿款111763.14元;二、驳回许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由许静生负担450元,耍假公司负担509.5元。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一审在卷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补充查明:许静生摔倒前正与另一游客互相拍照,其提交的照片显示,拍照处地面及旁边护栏均被积雪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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