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陈少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陈少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8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1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 
【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陈少光;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登军;纪秀全;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周金风;吕泽正 
【当事人】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陈少光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登军纪秀全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周金风吕泽正 
【当事人-个人】陈少光王登军纪秀全周金风吕泽正 
【当事人-公司】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刘积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陈成志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 
友谊的格言【代理律师/律所】刘积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陈成志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积波李新良陈成志 
【代理律所】中秋国庆祝福语简短10字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陈少光;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金风;吕泽正 
【被告】王登军;纪秀全;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强制执行冻结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属蛇的和什么属相最配0 
【指导案例排序】
倦组词语和拼音【本院查明】吕泽正、周金风陈述:对新河管委会的上诉意见无异议,对陈少光陈述有异议。吕章敏的书面遗物记载,绿化工程于2016年4月27日完工,2017年5月7日进行初验,2019年11月12日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际施工人应该是吕章敏,现由证据证实涉案工程是吕章敏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首先新河管委会支付给吕章敏,然后由吕章敏的遗产进行承担支付其他人欠款。一、佳翔公司与吕章敏仅为挂靠关系,吕章敏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佳翔公司从未参与该项目的实际的资金投入也未参与到该项目的实际管理工作。佳翔公司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进一步的非法侵占,且有前科。佳翔公司、郭明参加本案诉讼,未得到吕章敏的法定继承人吕泽正、周金风的授权。吕泽正在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间在青岛参加了施工工作,对青岛新河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的一号线和三号线项目中有大致了解。吕章敏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一审法院对王登军、纪秀全所提供证据未经严格审查。王登军与纪秀全所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并未提交债权凭证原件。吕泽正对吕章敏遗物的收集和整理后发现借条原件,经吕泽正对吕章敏的手机中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后发现,吕章敏对一审中王登军与纪秀全所提供的证据中一张2021年1月20日开给王登军的一张652596元的借条并无记录系伪造。王登军和纪秀全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且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通常情况下只会苗木费用高
过人工费或者苗木挖苗人工费包含在苗木费用中,原告起诉书中购买苗木费用为126596元而人工却高达5260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王登军与纪秀全在一审起诉材料中提到的人工费用与王登军吕章敏的聊天记录所传输文件内容严重不符。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及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三、陈少光趁吕章敏离世虚构事实赖掉没有结清的工程尾款,对涉案工程的增量的相关内容刻意隐瞒,意图系非法侵占。四、吕章敏虽是佳翔公司的股东,该项目中吕章敏与佳翔公司为挂靠关系,涉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吕章敏所使用账户也并非佳翔公司账户,佳翔公司未参与该项目实际资金投入。佳翔公司所提供的该工程中的全部工程资料皆为郭明非法侵占所得。五、涉案工程实际的项目投入是由吕章敏的儿子吕泽正及其妻子周金风通过贷款和借贷方式提供。由于该项目中新河管委会的行为造成了吕章敏并未还款,构成了与吕泽正、周金风的借贷关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王登军、纪秀全答辩:1.王登军、纪秀全与佳翔公司的总经理吕章敏在陈少光的敦促下承揽了挖掘绿化树木的工程并垫付了绿化树木的人工费126596元及树苗款526000元,共计652596元,由吕章敏给王登军、纪秀全出具了一张借条。2.新河管委会不仅欠王登军、纪秀全的工程款,还牵扯到纪秀全其他所欠的工程款,正在另案处理。3.
涉案工程吕章敏负责设计施工,王登军、纪秀全只是承揽了绿化工程中挖掘绿化树木的工程。吕章敏出具的借条实际为垫付工程费用证明,王登军、纪秀全是两人合伙垫资,也是在陈少光的强烈要求下垫资的。绿化树木及人工费用本应由佳翔公司支付,但因为新河管委会首付不到位,导致佳翔公司无力支付我们的费用。本涉案工程属于绿化工程,并不是建筑工程,案由应该是劳务合同。新河管委会作为第一付款责任人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本案中陈少光所陈述的事实与事实不符,陈少光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也无接收工程款的权利,其上诉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4.对原审第三人的陈述有异议,欠被上诉人的应该由新河管委会支付,因为本案新河管委会是付款第一责任人,其有承担给付被上诉人的义务。    新河管委会答辩:我方认可陈少光的上诉意见。1.佳翔公司并不是实际施工人,主要理由同我方的上诉状,佳翔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实际投入,更没有提供投入资金的相关证据。2.佳翔公司主张在一审中我管委认可欠佳翔公司65万元,该陈述是错误的,我方在一审中认可欠花林公司65万元,而不是欠佳翔公司65万元,其他的答辩意见同我方的上诉状内容。    佳翔公司答辩:我方不认可陈少光、新河管委会以及原审第三人的上诉意见,其与事实不符。    花林公司未到庭答辩。  规模以上企业标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吕章敏生前系上诉人佳翔公司总经理,并
负责涉案工程施工。被上诉人王登军、纪秀全为上诉人佳翔公司承揽的绿化工程垫付部分树苗款和人工费,吕章敏出具了名为借条实为欠条的凭证,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吕章敏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佳翔公司承担。王登军、纪秀全持有该凭证,依据相关事实主张权利,王登军、纪秀全在答辩意见中确认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佳翔公司支付被上诉王登军、纪秀全款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审判令上诉人新河管委会对王登军、纪秀全欠款承担给付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侵害了上诉人新河管委会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吕章敏与上诉人佳翔公司之间是否为挂靠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双方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主张。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胜诉方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由人民法院向败诉方追缴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第二、五
项;    三、驳回上诉人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王登军、纪秀全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26元,保全费3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6元,共计45122元,由上诉人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被上诉人王登军、纪秀全负担5122元。上诉人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预交二审诉讼费10300元,予以退还10300元,陈少光预交二审诉讼费10300元,予以退还10300元;上诉人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7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5:56:4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4年5月17日,新河管委会和花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新河管委会将案涉工程即青岛新河化工基地发展区道路(一期)绿化工程发包给花林公司,陈少光与佳翔公司订立工程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苗木供应、栽植等部分工程交由佳翔公司施工,佳翔公司将前述工程中的部分绿化工程劳务(包括绿化树木挖掘等)分包给王登军,前述案涉劳务工程系王登军、纪秀全合伙施工,佳翔公司总经理吕章敏于2021年1月20日给王登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2016年2月到2018年4月尚欠王登军为我垫付青岛新河化
工基地发展区道路绿化工程款(652596元)即陆拾伍万贰仟伍佰玖拾陆元”,该款(652596元)王登军、纪秀全至今未获清偿。吕章敏现已去世。庭审中,新河管委会称“案涉工程已经在2019年11月12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发包方,即新河管委会”;“案涉工程款除了被法院冻结的650000元,其他的已经付清。目前尚欠花林公司款项数额650000元,但是因为冻结的原因无法支付”。 
咖喱牛肉饭的做法【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花林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王登军、纪秀全不具案涉绿化工程劳务施工资质,因此王登军、纪秀全与佳翔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吕章敏曾系佳翔公司总经理,其因佳翔公司负责施工的绿化工程(即案涉工程中的苗木供应、栽植等部分工程)中部分绿化树木价款垫付事宜及部分绿化工程劳务事宜为王登军出具案涉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佳翔公司应承受该行为后果,该借条虽名为“借条”,但综合该借条内容整体分析,实质系王登军、纪秀全和佳翔公司就相应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佳翔公司应按照前述结算结果(652596元)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履行时间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宜。《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案涉工程发包方即新河管委会自认其尚欠花林公司工程款650000元,其应在该自认欠付的工程款(650000元)范围内对王登军、纪秀全承担付款责任。王登军、纪秀全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至于第三人“要求原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因为参与诉讼所支出的费用”的请求,周金风表示“在本案中不会缴纳诉讼费用,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第三人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有独立请求权,一审法院对前述请求本案不予一并处理。故,判决:一、佳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登军、纪秀全人民币652596元;二、新河管委会在欠付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50000元的范围内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王登军、纪秀全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王登军、纪秀全对花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王登军、纪秀全对陈少光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王登军、纪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6元,由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王登军、纪秀全;保全费3870元,由王登军、纪秀全负担101
元,由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69元,大连佳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王登军、纪秀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