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何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某、何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纠纷  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红外线水平仪类似教父的电影【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5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26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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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某;何某 
【当事人】邓某何某 
【当事人-个人】邓某何某 
【代理律师/律所】余焕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焕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焕仪彭春晖 
【代理律所】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是赡养费纠纷。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当事人的陈述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幻灯片模版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何某自认其自2007年2月起没有在经济上供养邓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对邓某给予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故其应向邓某支付赡养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何某应向邓某支付的赡养费数额如何认定。邓某上诉主张200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赡养费数额应为37466.80元。因邓某生育有五名子女。邓某述称其自60岁后,每月收取的养老金每月有100多元,2007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经济社发放的分红款大概300元,2013年至2014年经济社发放的分红款大概500元。从邓某银行流水可知,其所在经济社自2015年至2016年期间都有向其支付分配款、社保费,且2017年邓某收取征地款及分红款共计422000元。一审法院根据邓某的日常生活需要、何某的收入情况、赡养义务人的数量、邓某的身体及年龄情况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何某向邓某支付2007年2月至2021年5月的赡养费20000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至于2021年6月起的赡养费,邓某上诉主张何某每月向其支付750元。根据本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定何某自2021年6月起每月向邓某支
付赡养费500元。因邓某诉请的赡养费具有持续性,但一审法院判决何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邓某支付赡养费,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调查取证申请。二审期间,邓某申请本院向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村民委员会调查,2007年2月至今该村委会向邓某发放老人金情况、平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分配款情况以及申请本院向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2007年2月至今邓某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和失地补助金情况。经审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邓某的上述申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某支付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的赡养费2500元;何某自202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向邓某支付赡养费500元;    四、驳回邓
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预交755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邓某多预交的255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42: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邓某的配偶于2007年2月去世,其共生育五名子女,包括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子女均已成家,何某是大儿子。2019年9月邓某患上甲亢,出现双眼重影等症状,需要持续。邓某已达退休年龄,每月可领取100多元养老金。何某自父亲去世后,没有向母亲邓某支付赡养费用。何某自述其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主要从事勾机操作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每天工作收入大概100多元。    另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邓某收取征地款及分红款共计42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赡养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该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何某作为儿子依法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平时应多关心和照顾母亲的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在精神上给予安慰。现邓某已年满71周岁,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微薄的养老金并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治病所需。何某辩称家庭经济困难、家庭负担重,即使其所述属实,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经济困难等原因可以免除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人对父母给予经济上供养,是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何某确认其自2007年2月起至今没有在经济上供养邓某,且就本案证据而言,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对邓某给予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现邓某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赡养费的数额邓某主张分两段支付,2007年2月至2021年2月按500元/月计算,自2021年3月起按1000元/月计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在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各义务人应尽赡养义务进行份额划分及量化。根据本案实际,从邓某的日常生活需要出发综合考虑邓某及子女的收入情况、赡养义务人的数量、邓某的
身体及年龄情况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何某向邓某支付2007年2月至2021年5月的赡养费20000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每月向邓某支付赡养费500元。若今后生活中本案确定的赡养费数额确实无法维持邓某正常生活其可要求对赡养费数额进行相应变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背道而驰。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仅在物质上要对父母体现孝敬之心,对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更应给予经济支持,同时也要在生活上给予父母悉心照料,使父母生活上能得到更多帮助,还要注重对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使父母舒心安宁。何某作为邓某五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何某应与其他兄弟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共同妥善处理母亲的赡养问题,若经济供养能力较弱,也可以在生活上给予母亲更多照料,精神上给予更多慰藉,身体力行传统孝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母亲能够身心健康、安度晚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何某于教师节卡片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某支付2007年2月至2021年5月的赡养费20000元;二、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向邓某支付赡养费500元;三、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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