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08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阳关三叠歌词
【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 
黑芝麻的功效与作用及食用方法【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某;姜某;青岛某公司 
【当事人】武某姜某青岛某公司 
【当事人-个人】武某姜某青岛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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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立军何德喜 
【代理律所】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撤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减雇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只能是雇员或其近亲属。雇员基于侵权事实向雇主主张损害赔偿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并行不悖。本案中,姜某与武某系雇佣关系,姜某为武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武某在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基于保险合同理赔款依法应归其所有。姜某并非保险合同受益人,一审判决在武某损失中扣除保险理赔款确认姜某赔偿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即,武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378862元,应由姜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265203.4  元的赔偿责任。武某主张青岛某公司系涉案工程总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青岛某公司与姜某存在涉案工程总包与分包关系。对武某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武某关于赔偿款数额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姜某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姜某赔偿上诉人武某各项经济损失26520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上诉人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7.5元,由上诉人武某负担1070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24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44元,由上诉人武某负担1933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45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08:04 
武某、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0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军,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会计实习日志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炯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喜,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某因与上诉人姜某、被上诉人青岛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368862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姜某为武某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具有福利性质,不能从总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武某是依据保险合同取得保险金,姜某并非投保受益人,不享有保障保险金的请求权。(二)姜某没有相应资质,不可能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青岛某公司是专业做涉案工程的公司,为上诉人武某投保意外险,应当与姜某承担连带责任。
     姜某辩称,姜某没有营业执照,不能为其雇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姜某投保意外伤害险的行为,符合国家支持创业的社会导向,对其投保意外险化解雇主赔偿责任,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其他同姜某上诉意见。
憨豆的电影     姜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姜某赔偿武某各项费用66151.96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武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责任比例适当,但赔偿金额计算有误。姜某出资以鑫光正钢结构公司名义为武某投保意外险,其目的是为了化解风险,分担其雇工在工作过程中潜在的伤害风险的赔偿责任,应当直接抵销姜某的赔偿责任。
     武某辩称,姜某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青岛某公司针对二上诉人共同辩称,我公司与武某、姜某均不存在雇佣关系,涉案工程也与我公司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上诉请求。
     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381546.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8年9月14号下午约17时许,被告安排原告在平度市蓼兰锅炉厂干钢结构时从平台上掉下来摔伤,当时锅炉厂看大门的打120报警,原告被送平度市中医院,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三个十级伤残。期间被告索要该款,被告姜某当时支付原告10000元医药费,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未支付其他款项,无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失费等,请依法判如所诉。赔偿明细为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医药费54011.9元,后续费16500元,护理费17700元,误工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15255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武凤开41966.54元、母亲王永英49372.4元、女儿武加奇17280.34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100元,鉴定费2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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