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邹平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梦幻西游炼妖技巧【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十大温泉【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31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乃王忠民高立俊
【审理法官】郑乃王忠民高立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波;邹平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鹤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波邹平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鹤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波
【当事人-公司】邹平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鹤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宝华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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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孙宝华 龙之谷转职任务
【代理律所】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波
【被告】邹平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鹤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内地好看的电视剧【本院观点】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中毕研平在建业开发公司任监事一职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公布了取暖费的委托收款账户及收费标准等,上诉人可以按照该方式交纳其当年度的取暖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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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公布了取暖费的委托收款账户及收费标准等,上诉人可以按照该方式交纳其当年度的取暖费。即使上诉人主张其交纳现金被拒收,但不影响其按照公布的方式履行其交费义务。因上诉人未履行其交费义务,对于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未如期供暖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王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1:15: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波系邹平市鹤伴豪庭小区62号楼2单元11楼西户的业主,生活居住在该小区。建业开发公司(原名称邹平鹤伴置业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建设开发商,管理小区供暖事宜,由该公司向业主收取供暖费后交至供暖企业。2017年10月26日,建业开发公司(甲方)与王波(乙方)签订《供暖改造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决定对小区进行供暖改造,乙方同意进行暖气改造,协议第七条载明: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交纳相关改造费用,不交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接通乙方的暖气入户;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取暖费交款通知按时交纳取暖费,否则,甲方不予开通取暖管道。王波向建业开发公司交纳暖气改造费后完成其住宅的供暖改造。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1月5日,建业开发公司委托鹤伴物业公司向王波收取各年度取暖费,并已按期供暖。2019年10月24日,两被告共同在“鹤伴物业"上公布了“2019年鹤伴豪庭取暖费交(缴)纳通知",该通知载明供暖时间、标准、收费标准及委托收费账户的名称、账号等内容,交费时间为2019年10月
24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2019年11月11日,王波到建业开发公司的监事毕研平,问询交纳取暖费事宜。后王波未交纳2019年冬季取暖费,建业开发公司委托鹤伴物业公司关停王波住宅的入户供暖设施。2019年冬季,建业开发公司未向王波的住宅供暖,王波采用空调及壁挂炉的方式取暖,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17日,王波购电支付4500元,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3月17日,王波购买燃气支付5820元。王波以鹤伴物业公司无故强行停止供暖,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12月11日,王波通过信访程序向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邹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居住小区供暖管理,开发商拒收取暖费并强行对其停暖的问题,2020年1月2日,1月8日,上述单位分别出具《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再查明,鹤伴物业公司原系鹤伴豪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自2018年6月起,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更换为案外人淄博新天地物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波诉讼中认可建业开发公司收取业主取暖费后交至实际供暖企业,本案王波与建业开发公司之间为服务合同纠纷。 王波与建业开发公司签订的《供暖改造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诉讼中,王波认可建业开发公司负责居住小区的供暖管理工作,鹤伴物业公司是受建
业开发公司委托收取供暖费及管理部分供暖事务,故王波要求鹤伴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两被告在2019年冬季供暖前即通过鹤伴物业公布了“2019年鹤伴豪庭取暖费交(缴)纳通知",并明确了供暖收费标准、委托收费账户的名称、账号及交费期限,诉讼中王波明知该通知内容并知悉该年度自己应交纳供暖费金额,但王波未按通知要求及时交纳供暖费,建业开发公司委托鹤伴物业公司关停王波住宅的入户取暖设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建业开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王波主张建业开发公司的监事毕研平表示拒收供暖费,但该工作人员的言语不能阻挡王波按照通知上载明的账户交纳供暖费,王波交纳供暖费的渠道并未被全部阻止。王波未按通知要求交纳供暖费,并无合理的理由予以解释,应当自行承担未按期交纳取暖费的后果,故王波主张建业开发公司拒收供暖费,为其造成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王波采用其他供暖设施实现其供暖目的,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王波自行承担,故王波要求被告承担其交纳的电费、燃气费、精神损失费及利息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鹤伴物业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
长城的诗句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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