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楠、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国产奶粉前十强排名石红振马常有李文兵
【审理法官】石红振马常有李文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亚楠;刘洋;黄鹤
【当事人】李亚楠刘洋黄鹤
【当事人-个人】李亚楠刘洋黄鹤
【代理律师/律所】蒋晓燕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晓燕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晓燕
【代理律所】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亚楠
【被告】刘洋;黄鹤
贾宝玉传奇【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据李亚楠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寄送诉讼文书,符合《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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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李亚楠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寄送诉讼文书,符合《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刘洋提交的与黄鹤的记录显示,黄鹤向刘洋所借款项,部分用于偿还使用李亚楠父亲李希堂的信用卡,而李亚楠认可其父的信用卡及自己名下的三张信用卡均交由黄鹤使用,也即李亚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黄鹤的财产产生混同。另外,根据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就业前景李亚楠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李亚楠与黄鹤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归李亚楠所有,而其又约定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明显不合日常情理。据此,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借款的金额大小、发生时间、黄鹤与刘洋的关系以及黄鹤向刘洋借款的原因等,综合应认定为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亚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李亚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4: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6日,黄鹤向刘洋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截止到今日黄鹤(身份证号)收到出借人刘洋(身份证号)自2018年7月26号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通过支付宝陆续转账钱款,截止目前仍欠柒万叁仟元整(小写73000元人民币)未还,借款人用途为家庭开支,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6月11日,借款人承诺在此期限还清剩余未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黄鹤,日期2018年7月26
日,5月12日还3000元,刘洋,仍欠70000元,5月13日还3000元,刘洋,仍欠67000元,5月15日还2000元。 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1月3日,刘洋通过其尾号3664账号及支付宝月向黄鹤支付宝转款5笔,共计99500元。 2019年4月22日,刘洋通过其尾号3664账号向黄鹤指定李希堂尾号为2888账号转款27000元。 刘洋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与黄鹤是大学同学,2018年7月黄鹤说家里用钱,因为是朋友,就转了一笔,后来以还信用卡等理由向我借款,我就陆续向黄鹤转了12万多,中间还了我一部分,剩余73000元没还,打了一个借据,之后又还了一部分,现剩余65000元没还,借据是补的借据,日期往前签的。 一审另查明,黄鹤、李亚楠于2015年10月8日在内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黄鹤、李亚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刘洋提交的借据、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黄鹤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刘洋在庭审中称,借据虽然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但实际形成时间为2019年5月份,并认可借据中载明的黄鹤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5月13日和2019年5月15日分三次向刘洋偿还本金共计8000元,黄鹤尚欠65000元未偿还,故对于刘
洋诉请要求黄鹤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刘洋诉请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期内利息月利率1.5%,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黄鹤应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月息1.5%的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刘洋主张黄鹤与李亚楠系夫妻,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因本案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借据写明借款用途为家庭开支,故黄鹤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李亚楠应当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黄鹤、李亚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洋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刘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680元,由黄鹤、李亚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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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亚楠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35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黄鹤独自承担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黄鹤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错误,李亚楠没有收到传票。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借款以来家庭没有重大款项开支,借款期间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李亚楠工资收入足够负担日常开支和孩子学费等支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李亚楠与黄鹤于2019年9月4日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综上所述,李亚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亚楠、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楠。
其翼若垂天之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燕,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鹤。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亚楠因与被上诉人刘洋、原审被告黄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思纯 蒋雯丽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亚楠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35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黄鹤独自承担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黄鹤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错误,李亚楠没有收到传票。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借款以来家庭没有重大款项开支,借款期间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李亚楠工资收入足够负担日常开支和孩子学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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