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张凤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蓝帕小镇健身有限公司与张凤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0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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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罪【审理法官】巴晶焱 
【审理法官】巴晶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蓝帕小镇健身有限公司;张凤兰 
【当事人】北京蓝帕小镇健身有限公司张凤兰 
【当事人-个人】张凤兰 
【当事人-公司】北京蓝帕小镇健身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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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女之泉3【代理律师】周宝胜 
生物必修一知识点【代理律所】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蓝帕小镇健身有限公司 
【被告】张凤兰 
【本院观点】蓝帕公司提交的向北京市体育局的申报材料中的图片并不能看清警示标志及文字,蓝帕公司提交的照片系一审判决作出后拍摄,故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蓝帕公司在2019年10月2日事发时已在案涉场所内张贴了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蓝帕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石板浴可能导致的危险应属明知,其应当设置石板浴的使用说明或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当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处理应急事项,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进行劝阻,及时消除隐患等预。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
企业内部培训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凤兰在蓝帕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内的石板浴处摔伤,蓝帕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对此,本院认为,蓝帕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石板浴可能导致的危险应属明知,其应当设置石板浴的使用说明或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当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处理应急事项,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进行劝阻,及时消除隐患等预防措施,但蓝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凤兰明知其年纪较大,光脚行走在湿滑的石板上具有较高危险性,却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酌定的责任比例并无明显不当。蓝帕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比例过高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蓝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送东阳马生序原文翻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北京蓝帕小镇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42: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日,张凤兰带孙子到蓝帕公司开设的游泳馆游泳,游泳完毕后,因其孙子及其他两个孩子到石板浴处吃零食,张凤兰为照看亦到该处,在未擦干身上水渍的情况下,脱掉拖鞋迈上石板浴平台,行走时摔倒受伤,当日张凤兰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L4腰椎骨折,于10月4日至10月17日住院13天。现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凤兰的损伤属九级伤残(致残率20%),建议误工期150-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一审庭审中,蓝帕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进行了安全提醒及石板浴的使用说明。    经核实,张凤兰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34618.62元、护理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91元、残疾赔偿金115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检查费155元、护具费350元、鉴定费4550元,共计185276.6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蓝帕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应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及双方对于危险的预防、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蓝帕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石板浴可能导致的危险应属明知,应承担相应预防义务,现蓝帕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张凤兰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凤兰对于游泳场所地面湿滑存在潜在危险应当具有认知,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张凤兰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未擦干身上的水渍并不穿拖鞋时在石板浴上行走摔倒致伤,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张凤兰承担40%的责任,蓝帕公司承担60%的责任。张凤兰主张的医疗费、护具费,一审法院依据医疗费票据和护具费票据计算;张凤兰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检查费蓝帕公司均同意负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张凤兰主张的误工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相关事实,且事故发生时,张凤兰亦在照看孙子,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凤兰主张的营养费过高,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考虑张凤兰的伤情酌定;张凤兰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一审法院依据蓝帕公司的过错程度、张凤兰的伤情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蓝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凤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护具费总计108436元;二、驳回张凤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蓝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蓝帕公司赔偿张凤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护具费总计5421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凤兰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蓝帕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蓝帕公司是合法经营企业,平时受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食药管理部门、卫生监管部门、体育局等八家监管单位监督管理,不仅安全提示、安全防护等安全措施完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消防、水质等也完全达标。而且,如果安全提示、安全措施等不达到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也不允许开业运营。蓝帕公司自2015年开业以来从未因安全问题或其他经营问题收到过相关单位的处罚,也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由此可证,蓝帕公司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另,蓝帕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石板浴墙壁上张贴有安全提示和“北京市体育局宣游泳安全者提示”、消防疏
散图、安全出口示意图等,证明蓝帕公司各项安全措施均健全到位。另外,张凤兰庭审中自述,其没看见石板浴墙壁上的安全提示,并不是说石板浴墙壁上根本没有安全提示,此情节证明张凤兰主观上疏忽大意。二、张凤兰应当自行承担70%责任。蓝帕公司自开业以来,经营旺季每天接待约2000名消费者,其他消费者从未发生过张凤兰这样的事件,此事实也能够证明蓝帕公司的安全提示、安全措施没有任何瑕疵。张凤兰系成年人,目视即可知石板浴表面有一定的光滑度,首先应自觉提高防范意识。但现有证据表明,张凤兰无视警示标识提示,没有擦干身上水渍并光脚在石板浴上行走,是导致自身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蓝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蓝帕小镇健身有限公司与张凤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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