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端敏、郭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端敏、郭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2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6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艳贝 
【审理法官】卢艳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余端敏;郭秀明 
【当事人】高考加油祝福语简短余端敏郭秀明 
【当事人-个人】余端敏郭秀明 
手动挡和自动挡【代理律师/律所】王相军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曹伟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相军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曹伟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相军曹伟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余端敏 
【被告】郭秀明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141.5万元是否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借的款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霸气网络游戏名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141.5万元是否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借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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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上述规定,举证责任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证明的标准是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如果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已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另一方否认的,负有提供相反证据的责任,如果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一审主张案涉141.5万元是出借给被上诉人的款项,依法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仅证明其在2017年10月30日向被上诉人转账141.5万元。至于款项的性质,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款项的支付有多种原因,可能为支付货款、归还借款、支付投资款、赠与、发生侵权的补偿款、其他补偿款等等,上诉人主张系借款关系,应当证明该笔款项是其向被上诉人出借的款项,被上诉人负有归还的义务。但上诉人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的借款约定,故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一审已查明,上诉人以个人账户向被上诉人转款141.5万元时附言“借款”二字,但被上诉人辩称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并提交了《发起人协议书》、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上的时间、交谈所
涉款项金额均与上诉人转账时间及金额相一致,且上的对话显示双方未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上诉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141.5万元系支付投资款的抗辩后,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借款事实真伪不明,上诉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进一步举证证明。而上诉人未能有效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上诉人二审主张应当追加赖燕滨为当事人,赖燕滨是否追加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本院对该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5元,由上诉人余端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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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1 21:04:0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余端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
见上诉状。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余端敏、郭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61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端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军,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端敏因与被上诉人郭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余端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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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郭秀明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余端敏一审诉请判令:1.郭秀明归还借款1415000元;2.郭秀明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由郭秀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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