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戈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戈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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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汇到账时间【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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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 
【审理法官】蒙瑞龚勇超金妍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戈;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戈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戈 
【当事人-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庆国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杨学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媛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庆国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杨学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媛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庆国杨学涛徐媛媛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戈 
【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克扣的工资101280.75元;二、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加班费190494.07元;三、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08年4月18日至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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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克扣的工资101280.75元;二、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加班费190494.07元;三、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08年4月18中元节
日至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01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克扣的工资101280.75元。李戈上诉主张的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克扣的工资101280.75元由链家公司缴纳社保从工资中扣除的80735.18元和2018年2月克扣的工资20545.57元两部分组成。李戈主张链家公司扣缴的社保费用与链家公司实际向社保缴纳的社保费用存在差额,因链家公司确实存在为李戈缴纳社保不足额的问题,而关于社保的缴纳问题,劳动者就相关问题可向社保部门申请稽核,故李戈要求退还社保费用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关于李戈主张的2018年2月克扣的工资20545.57元,链家公司提交的客户赔偿款的员工业绩、工资扣除线上流转情况、赔偿申请表附件、审批流程及相关判决书等证据能证明李戈作为商圈经理对于扣款线上已予以批准。李戈虽主张其网上办公系统的账号密码为多人所知晓,批准前述扣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李戈并未就其该项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员工对其网上办公系统账号密码具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李戈再要求链家公司支付2018年2月克扣的工资20545.57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加班费190494.07元。李戈与链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李戈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链
家公司就其业务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获取了审批,故李戈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链家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戈2008年4月18日至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010元。本案中,李戈以链家公司少缴社保、公积金,未按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安排年休假等为由离职,但少缴社保、公积金,未按法律规定安排年休假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而链家公司也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故李戈要求链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戈主张链家公司存在未依法支付2018年2月提成的情况,但其向链家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并不包括该项理由,且其系于2018年3月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尚未到发放上月提成的时间,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李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供销社恢复和重建是好消息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戈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2:01: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李戈主张其2008年4月18日入职链家公司;链家公司主张李戈2011年7月1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戈提交1.链家公司人力资源员工人事信息截图,显示李戈入职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链家公司对此不认可;2.李戈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显示2008年6月、9月,李戈个税的代缴单位为链家公司,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李戈个税的代缴单位为北京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李戈主张链家公司委托前锦公司代缴社保,链家公司主张系前锦公司将李戈派遣至其处工作。    李戈主张链家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的社保多过个人负担的部分;李戈提交1.链家公司人力资源员工薪酬信息截图,显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李戈工资中社保扣款为879.64元,社保代缴明细为养老246.56元、医疗95.48元、其他个人缴纳537.6元;链家公司对此不认可;一审法院要求链家公司提交李戈的工资明细,链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李戈的其他代缴为471.62元至537.6元;2.李戈的社保记录,显示2010年至2017年(11个月),个人养老每年缴费1520.4元、1597.2元、1748.88元、1952.64元、2114.88元、2352.96元、2601.12元、2593.12元,个人医疗每年缴费606.12元、635.1元、691.8元、768.3元、829.2元、918.48元、1011.6元、1005.64元。    李戈主张其存在加班;链家公司不认可;李戈与链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戈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链家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显示2008年至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链家公司业务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8年3月1日,李戈以链家公司少缴社保、公积金,未按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安排年休假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李戈主张其2015年至2017年的年休假未休;链家公司主张李戈2015年的年假工资已过时效,2016年及2017年的年假已休;链家公司未提交安排李戈休年假的证据。    李戈主张链家公司扣除其2018年2月工资20545.57元;链家公司主张因客户张晴起诉链家公司赔偿,链家公司败诉,赔偿客户151725元,此笔赔偿费用按照比例在相关人员中扣除,李戈扣除20545.57元,扣除款项进行线上审批,李戈同意审批通过,属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链家公司提交1.客户赔偿款的员工业绩、工资扣除线上流转情况,显示李戈扣款20545.57元,李戈作为商圈经理线上予以批准;2.(2017)京0105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晴与链家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认定链家公司店经理李戈在张晴书写的字条签名、按手印,字条内容“今天下午我们来到链家地产中海城店交剩余未付的中介费,结果发现房屋与中介给我们看的户型严重不符,现要求链家给我们说法,故今天不能交付中介服务费”;法院判决链家公司赔偿张晴违约金及诉讼费151725元、公证费1090元。    2018年2月,中海城店的完成业绩为58232.92元;李戈要求链家公司按5%支
付佣金2911.65元;链家公司认可李戈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5%或店面分润的30%,主张李戈2018年2月24日降职,故不同意支付提成。    李戈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6795.39元。李戈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与李戈的陈述相符。    李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链家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08820号裁决书裁决:1.链家公司支付李戈2016年至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21752.42元;2.驳回李戈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戈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戈主张链家公司扣缴的社保费用与链家公司实际向社保缴纳的社保费用存在差额;因链家公司确实存在为李戈缴纳社保不足额的问题,而关于社保的缴纳问题,劳动者就相关问题可向社保部门申请稽核,故李戈要求退还社保费用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李戈与链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李戈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链家公司就其业务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获取了审批,故李戈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链家公司未提交安排李戈休年假的证据,应支付李戈2016年、2017年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4639.44元(26795.39元÷21.75×10×2)。李戈要求的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过时效,一审法院不再支持。关于李
戈主张的工资扣款,链家公司提交的客户赔偿款的员工业绩、工资扣除线上流转情况显示李戈作为商圈经理对于扣款线上已予以批准,故李戈再要求链家公司支付,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8年2月的佣金,系李戈在职的业绩,链家公司应予以支付。李戈以链家公司少缴社保、公积金,未按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安排年休假等为由离职,但少缴社保、公积金,未按法律规定安排年休假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而链家公司也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故李戈要求链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链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戈二○一六年、二○一七年未休年假工资24639.44元。二、链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戈二○一八年二月佣金2911.65元。三、驳回李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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