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陆新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故意的反义词是什么2021.07.28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30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崴诸佳英杨曦
【审理法官】薛崴诸佳英杨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陆新莲;陆永高;刘万生;刘书藏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陆新莲陆永高刘万生刘书藏
【当事人-个人】陆新莲陆永高刘万生刘书藏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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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被告】陆新莲;陆永高;刘万生;刘书藏
【本院观点】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一审法院已进行充分论述,论理和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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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行政文员岗位职责
中石油涨价>如何删除qq聊天记录【本院查明】因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一审法院已进行充分论述,论理和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7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47: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陆永高系刘桂英配偶,双方仅生育一女陆新莲,刘桂英父母均早于刘桂英去世。 2020年7月29日16时11分许,刘万生驾驶苏B8××××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伦精品酒店门口地段时,车辆左前部撞到人行横道线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桂英,造成刘桂英跌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万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陆永高系刘桂英丈夫,陆新莲系刘桂英女儿。肇事车辆登记在刘书藏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强险已理赔。 事故发生后刘桂英被送往江阴市长泾医院抢救,并于次日转至江阴市人民医院入院,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30日死亡。同日,刘万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2020年8月7日,警方出具鉴定意见,载明刘桂英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6201.76元,其中医疗费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201.76元,死亡伤残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 2020年10月9日,甲方陆新莲、陆永高与乙方刘万生签订协议,载明:1.乙方除法律规定赔偿以外自愿一次性补偿甲方6万元,2020年7月已付1万元,9月已付25000元(从售车款中代付),剩余25000元双方签署谅解书时付清;2.法律
规定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给甲方或由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赔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3.刘桂英家属表示谅解刘万生,并待赔偿款全部付清后出具谅解书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万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故陆新莲、陆永高因刘桂英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刘万生赔偿,刘万生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约定进行赔偿。 刘书藏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对于陆新莲、陆永高主张刘书藏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万生驾驶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事发
时改变了案涉车辆在投保时的家庭自用性质,也未证明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事宜向其作了及时通知,刘万生长期稳定从事滴滴载客生意,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刘万生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情形,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其可免除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陆新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30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4195573J。
负责人:王海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程,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新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永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新莲、陆永高、刘万生、刘书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万生驾驶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事发
时改变了案涉车辆在投保时的家庭自用性质,也未证明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事宜向其作了及时通知,刘万生长期稳定从事滴滴载客生意,导致案涉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刘万生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情形,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其可免除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陆新莲、陆永高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万生辩称:请求维持原判。事发时车上仅其一人,其准备买菜,购买保险时也是保险工作人员帮其操作,其只是支付了保费,不清楚投保过程,也没有收到过保单,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其签署。
刘书藏辩称,请求维持原判,其不清楚事故及投保过程。
原告诉称 陆新莲、陆永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78886.5元,不足部分由刘万生、刘书藏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刘万生、刘书藏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陆永高系刘桂英配偶,双方仅生育一女陆新莲,刘桂英父母均早于刘桂英去世。
2020年7月29日16时11分许,刘万生驾驶苏B8××××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伦精品酒店门口地段时,车辆左前部撞到人行横道线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桂英,造成刘桂英跌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万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陆永高系刘桂英丈夫,陆新莲系刘桂英女儿。肇事车辆登记在刘书藏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强险已理赔。
事故发生后刘桂英被送往江阴市长泾医院抢救,并于次日转至江阴市人民医院入院,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30日死亡。同日,刘万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2020年8月7日,警方出具鉴定意见,载明刘桂英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6201.76元,其中医疗费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201.76元,死亡伤残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
2020年10月9日,甲方陆新莲、陆永高与乙方刘万生签订协议,载明:1.乙方除法律规定赔偿以外自愿一次性补偿甲方6万元,2020年7月已付1万元,9月已付25000元(从售车款中代付),剩余25000元双方签署谅解书时付清;2.法律规定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理
赔给甲方或由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赔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3.刘桂英家属表示谅解刘万生,并待赔偿款全部付清后出具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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