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伍某1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某、伍某1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09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561号  如何查看默认网关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文劲苗玉红彭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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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黄文劲苗玉红彭国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汤某;伍某1;伍某2 
【当事人】汤某伍某1伍某2  养胃吃什么食物最好
【当事人-个人】汤某伍某1伍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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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丽善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林晓兰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黎炎明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徐国棠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丽善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林晓兰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黎炎明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徐国棠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丽善林晓兰黎炎明徐国棠 
【代理律所】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法定代理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力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风之集市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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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伍某1于2017年1月入读澳大利亚西提泡恩特基督中学,于2019年11月毕业,该学校为三年制高中,每学期需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和福利费。汤某于2015年12月起为伍某1办理了出国留学,并进行语言班培训至2016年10月,以及承担了伍某1在澳大利亚西提泡恩特基督中学2017年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和2018年第一学期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和福利费,但从2018年1月9日起就没有支付日常生活费用,也没有承担澳大利亚西提泡恩特基督中学2018年第二学期学费21820澳元、2019年第一学期学费22945澳元、2019年第二学期学费22465澳元,而由伍某2承担了上述费用。    2019年12月18日伍某1收到了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录取通知及学费单,需交付学费定金14000澳元、就读期间的保险费1584澳元。但由于2020年疫情发生,伍某1并未去澳大利亚就读大学。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人民币对比澳元的平均汇率为4.8415-4.8035。伍某1主张按起诉时的人民币兑换澳元的汇率4.7517计算。    另汤某陈述:……(详见一审判决)。    伍某1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支付凭证:……(详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汤某应否支付伍某1高中教育阶段后三个学期的
学费、生活费,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二、1.2009年8月25日汤某、伍某2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伍某3、伍某1归汤某抚养,由双方共同负责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2009年10月9日汤某、伍某2签订《协议书》,约定伍某3、伍某1与女方一齐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责。其后,汤某于2017年7月27日与伍某3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伍某3由伍某2抚养,伍某1由汤某抚养,有义务抚养她成年以及供书教学。虽然伍某2未在协议上签名,但伍某2事后对此予以确认,因此,2017年《协议书》可视为汤某、伍某2对儿女抚养问题的有效约定。而且,(2018)粤01民终14496号民事判决亦认定,2017年《协议书》是有效协议,(2020)粤01民终8761号民事裁定书再次认定应以该协议为准,而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生效。2.伍某1从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澳
大利亚西提泡恩特基督中学就读三年制高中,而汤某已支付了高中前三个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事实上,伍某1前往澳大利亚就读高中是由汤某安排,可见汤某对伍某1在澳大利亚学习、生活所需花费的费用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况且,汤某已实际(部分)履行了2017年《协议书》,表明其认可该协议书的合法有效性。三、伍某1现虽已成年,但其主张的并非是其成年后的抚养费,而是高中学历教育阶段的学费及生活费,伍某1在该阶段仍属于被抚养的对象,故其要求汤某支付该阶段的抚养费,于法有据。综上,汤某作为伍某1的母亲,对伍某1未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负有法定的给付义务。一审判决认定汤某应支付伍某1抚养费合共416121元,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汤某、伍某1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和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汤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汤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59: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汤某与伍某2于××××年××月××日在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伍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伍某1。2009年8月25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伍某3、伍某1归汤某抚养,由双方共同负责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2009年10月9日伍某2、汤某又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儿子伍某3及女儿伍某1与女方一齐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责,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男方每周可带儿子女儿生活两天。    2017年7月27日伍某3与汤某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伍某3是伍某2、汤某的儿子,经伍某3、伍某2及汤某充分协商,对于汤某个人名下的财产达成如下协议:……(详见一审判决)。    2017年9月21日,伍某3、伍某1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共同起诉汤某,请求确认其为广州市花都区XX路35号2栋140号商铺(以下简称140号商铺)的所有人,并将140号商铺过户给伍某3与伍某1。一审法院作出(2017)粤0114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伍某3、伍某1全部诉讼请求。伍某3、伍某1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粤01民终144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认定:“就140商铺的权属等问题,汤某与伍某2离婚时及其后签订了数份协议,应以时间在后的协议即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2019年11月8日,伍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汤某,请求:一、判令汤某支付2017年12月至今的抚养费4217
00.47元及利息;二、汤某向伍某1支付就读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TheUniversityofQueensland)的学费及生活费暂计为400000元。一审法院作出(2019)粤0114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驳回伍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伍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以(2020)粤01民终8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该裁定认为:已有生效(2018)粤01民终14496号民事判决认定汤某与伍某2于离婚后及其后签订了数份协议,2017年7月27日汤某与伍某3签订的《协议书》系有效协议,故商铺的权属、子女抚养等问题应以时间在后的协议即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此外,上述协议书前言部分亦载明:“……经甲方伍某3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2及乙方汤某充分协商……”。本案一审阶段及另案中,伍某2对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依照该协议内容,双方约定伍某3由伍某2抚养,伍某1由汤某抚养,有义务抚养伍某1成年以及供书教学。因此,伍某1从2017年7月27日后至其成年前的抚养应以此协议为处理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以伍某2、汤某于2009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与生效的裁判文书意见相悖,认定事实有误。一审法院未就伍某1未成年前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进行审查亦未对汤某支付上述抚养费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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