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矫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纠纷 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9090号
新仙剑奇侠传全攻略【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
【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
【文书类型】判决书
本机ip查询>企业经营模式有哪些【当事人】黄孝花;矫福庆;矫珍香;矫爱香;矫淑香;矫春花
【当事人】黄孝花矫福庆矫珍香矫爱香矫淑香矫春花
【当事人-个人】黄孝花矫福庆矫珍香矫爱香矫淑香矫春花
【代理律师/律所】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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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铁龙
【代理律所】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放羊的星星主题曲中级人民法院 防灾减灾的手抄报内容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孝花
【被告】矫福庆;矫珍香;矫爱香;矫淑香;矫春花
【本院观点】本案系赡养费纠纷。
【权责关键词】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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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赡养费数额是否正确。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赡养费的给付义务源于被赡养人陷入生活困境,需要经济扶助。本案中,被上诉人生育五名子女均已成年。其中,被上诉人矫某2从事保安工作,月收入2200元,每月支付上诉人赡养费500元。原审被告矫某4、矫某、矫某3、矫某1每月各支付上诉人赡养费100元。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养老金收入、子女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上诉人矫某2每月支付上诉人500元赡养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9:56: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其配偶矫学云(已故)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矫某4、矫某、矫某3、矫某2、矫某1,其现跟随矫某1居住。矫某2愿意独自赡养母亲,负担其饮食起居,其也愿意负担母亲的所有费用,包括生活费、医药费等。黄某与矫某2、矫某4、矫某、矫某3、矫某1曾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约定如下:……黄某由儿子矫某2赡养,黄某因年事已高,因身体问题需要住院,所有费用均由矫某2负担,如矫某2对黄某不尽赡养义务,房屋由黄某收回。黄某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300左右。矫某2每月支付黄某赡养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经年逾八十岁,被告矫某4、矫某、矫某3、矫某2、矫某1作为黄某的子女有赡养扶助原告的义务,理应关心和照料原告,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
神上慰藉等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黄某与子女签订过《分家协议》,约定由矫某2单独赡养,在案证据亦不能证实矫某2未尽赡养义务等情形。黄某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矫某4、矫某、矫某3、矫某1每人每月各支付100元,矫某2每月支付500元。关于矫某1所主张的住院及护理所花费费用,理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子女的负担能力以及需要费用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判定,属于未然性的事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本案中,不予评价,对其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矫某2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给原告黄某,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当月的赡养费。二、被告矫某4、矫某、矫某3、矫某1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给原告黄某,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当月的赡养费。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查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因继承纠纷引起关联诉讼尚未审结。分家协议关于赡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抗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故本院对分家协议的效力不予评判。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矫某2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上诉人赡养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从未与子女签订过分家协议,被上诉人矫某2未尽赡养义务是事实。上诉人生活困难,被上诉人生活条件较好,应当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矫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90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孝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矫福庆。
原审被告:矫某4。
原审被告:矫某3。
原审被告:矫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孝花因与被上诉人矫福庆,原审被告矫珍香、矫爱香、矫淑香、矫春花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感恩自然作文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孝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矫福庆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上诉人赡养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从未与子女签订过分家协议,被上诉人矫福庆未尽赡养义务是事实。上诉人生活困难,被上诉人生活条件较好,应当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矫福庆辩称,我给上诉人投的社保,每个月1400元,国家一个月补贴100元,再加上我支付的500元,可以满足上诉人的生活需要。
原告诉称 黄孝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100
0元。2、判决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后续因或护理所发生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配偶矫学云(已故)婚生有一子四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2014年原告配偶去世。原告现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且现原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原告多次与众被告就赡养问题进行协,均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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