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明、叶文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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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年祝福原告:吴明明,*,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达,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文弟,*,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吴明明与被告叶文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因原告吴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燕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淑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广告材料市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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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一两江湖之绝顶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视频翻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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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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