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纠纷  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3042号 
【审理程序】dear john二审 
【审理法官】陈利强黄珊珊彭赵龙 
【审理法官】陈利强黄珊珊彭赵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邹某1;邹某2 
【当事人】邹某1邹某2 
如果当时吻你当时抱你是什么歌【当事人-个人】邹某1邹某2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中,邹某2年事已高,邹某1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邹某1按年度支付给邹某2的赡养费2000元虽不多,但考虑到邹某2生育九个子女及邹某1已六十多岁,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且邹某1夫妇均有疾病在身,作为父母应体谅子女难处,作为兄弟妹应互助友爱。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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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邹某1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的“唯独长子邹某1对我不孝”有异议,认为邹某1有尽到赡养孝顺义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邹某2对一审
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邹某2年事已高,邹某1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邹某1按年度支付给邹某2的赡养费2000元虽不多,但考虑到邹某2生育九个子女及邹某1已六十多岁,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且邹某1夫妇均有疾病在身,作为父母应体谅子女难处,作为兄弟妹应互助友爱。鉴于邹某1家庭的具体情况,邹某1上诉请求按月支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邹某1请求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偏低,本院参照一审判决确定的年度金额分摊酌定为每月160元。  综上所述,邹某1上诉请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邹某1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每月15日前支付给邹某2赡养费160元;  四、驳回邹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邹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1:47:55 
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3民终30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芳(系邹某1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2。
太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玉盛(系邹某2儿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某1因与被上诉人邹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邹某1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邹某1每月支付给邹某2赡养费100元以下,不要按年支付,以减轻邹某1的负担。2.本案的诉讼费由邹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1.邹某1家经济困难。邹某1一家共三口人,自己66岁年老多病,身患肝硬化冠心病,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妻子肖美妹66岁,2018年12月确诊为食管癌中晚期,有肝肺转移和心脏病等疾病,至今花费30多万元。儿子邹桂芳40岁未婚没成家,父母患重大疾病后,这两年一直在家照料老人,无法去打工赚钱,因此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给付多少赡养费。2.邹某2没有经济困难。邹某2生育9个子女都已成家,只要各家支付相对较少的赡养费就够他一人开支了,并且2017年11月2日卖祖屋宅基地的31万元,本是各家的平分款被邹某2等人欺诈独吞。实际上邹某2没有经济上的生活困难,也不符合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相关法律条件。希望二审法院结合邹某1家经济困难等情况予以改判支持邹某1的上诉请求。
q币可以赠送吗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邹某2答辩称:1.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邹某2与邹某1系父子关系,邹某2将邹某1抚养成人,邹某1应当对邹某2尽赡养义务。一审庭审中,邹某1也明确表示其愿意支付邹某2每年赡养费200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本案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应予支持。2.邹某1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无事实依据,与赡养纠纷无关联,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某1上诉称其家庭生活困难,但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家庭困难的事实,即使邹某1需要医疗费用,但一审判决的金额在邹某1能承担的范围,也符合当地生活最低要求。对于邹某1陈述的其他事实无证据证实,且与本案无关联,依法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邹某1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且与本案无关联,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军港之夜 歌词
原告诉称     邹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邹某1每月支付邹某2赡养费1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邹某2与徐新凤(因病于××××年××月××日去世)婚后
共生育九个子女,即长子邹某1、次子邹玉林、三子邹玉盛、四子邹玉天、五子邹玉和、长女邹玉华、次女邹玉美、三女邹玉莺、四女邹燕金。邹某2现每月领取养老金136元。现因邹某2与邹某1就赡养费问题发生争执,致讼。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邹某2出具声明书声明:“因四个出嫁的女儿和其他四个儿子对我有基本孝顺和尽到赡养责任,唯独长子邹某1对我不孝,因此我本人决定声明只起诉邹某1一个人,放弃对其他八个子女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邹某2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邹某1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邹某2主张邹某1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偏高,庭审中邹某2同意邹某1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本案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审法院予以准许;邹某1抗辩其家庭生活困难,应当免除其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邹某2明确表示仅要
求长子邹某1承担其应负的义务,对其他子女不起诉要求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判决:一、邹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邹某22020年度的赡养费2000元;二、邹某1应自2021年起每年度支付给邹某2赡养费2000元,于每年7月1日之前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邹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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