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克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克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含蓄的骂人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世界哮喘日【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0 
2022年两会开几天
【案件字号】(2022)云28民终8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树华蒋荣春裴锫 
【审理法官】刘树华蒋荣春裴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某;克某 
【当事人】陈某克某 
【当事人-个人】陈某克某 
劳动节文案【代理律师/律所】李会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会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会 
【代理律所】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君的组词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克某对证据的三性均认可,本院予以采信。2021年5月27日,克某与陈艳强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协议: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月至陈某年满18周岁止。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星座是按照阳历还是阴历【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1年5月27日,克某与陈艳强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协议: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月至陈某年满18周岁止。现陈某要求增加抚养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一审法院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并结合被上诉人克某的实际情况,酌定克某每月支付陈某600元抚养费至陈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0:19: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系克某之子。2021年5月27日,一审法院就克某与陈艳强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作出(2021)云2801民初2101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如下:“一、原告克某与被告陈艳强自愿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儿子陈某由被告陈艳强抚养,被告陈艳强服刑期间由被告陈艳强的父母代为抚养照料,原告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月至陈某年满18周岁止;……”现陈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陈某系克某的未成年子女,克某对陈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支付其抚育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
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现陈某主张5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日常基本生活需要,要求克某自202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陈某1000元抚养费,且按比例逐年增加抚养费。一审法院结合陈某的生活教育需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克某自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陈某600元抚养费至陈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其他诉请因陈某尚在义务教育阶段,无法预见未来的情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克某自2022年1月起每月底前向陈某支付抚养费600元,至陈某年满18周岁时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负担50元,由克某负担50元。陈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另清退,由克某迳付陈某。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2021年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确定:2021年云南省全年城镇常驻居民人均
消费支出24569元,即每月需要2047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克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28民终8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陈某奶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2021年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确定:2021年云南省全年城镇常驻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569元,即每月需要2047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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