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赵永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6
【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54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德升王昊东董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赵永华;蒋佩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赵永华蒋佩
【当事人-个人】赵永华蒋佩
【当事人-公司】个人委托书模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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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危险化学品包括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祝国庆节快乐的祝福语短句【被告】赵永华;蒋佩
【本院观点】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侵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 高尚的成语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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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侵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判断依据系被侵权人是否遭受到损失,而非被侵权人的年龄。被侵权人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设置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权利。本案中,被侵权人赵永华虽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向法院提交的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且在从事一定的工作。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赵永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认定赵永华的误工费为18000元并无不当。平保常州公司以赵永华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定赵永华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赵永华主
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首先,《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据此规定,赵永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赵永华对事故的发生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平保常州公司赔偿赵永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未违反上述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2:19: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5日16时00分许,赵永华驾驶电动自冬天的句子
行车沿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州新北区新民西路路口闯红灯通过路口时,遇蒋佩驾驶苏D1××××号小型轿车沿新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左转弯,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赵永华受伤,发生事故。赵永华当即被送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7天,后又于2021年1月5日前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9天,共计个人支出医疗费17732元(已扣除医保统筹等项目代付的金额)。2020年10月25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永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佩负次要责任。2021年3月26日,赵永华经一审法院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赵永华椎体损伤残疾等级评定为九级,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赵永华为此支出了鉴定费3060元。事发前,赵永华在常隆化工厂地块的绿生态恢复工程工地食堂烧饭,每月工资3000元。 一审另查明:蒋佩持有效C1证驾驶的苏D1××××号小型轿车于2018年7月10日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在平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及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到2021年7月9日。事故造成苏D1××××号小型轿车产生车辆损失1000元,现已维修完毕。 以上事实有赵永华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工作证明等原件,蒋佩提交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原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永华因交通事故受伤,并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依法有权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赵永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佩负次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赵永华主张由蒋佩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赵永华提交的工作证明及当庭陈述,该院对其事发前在工地食堂烧饭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虽已超退休年龄,但仍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因此产生误工损失应获补偿,除工作证明载明其月收入标准外,该院也当庭核对了其收入数额,一审被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误工费18000元,该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赵永华因本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院予以认定。平保常州公司要求扣除10%医保外费用,与保险行业测算值相符,该院予以准许,应由侵权人蒋佩按照40%的赔偿责任予以承担。鉴于苏D1××××号小型轿车在平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
业三者险,故应先由平保常州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予以赔偿。 综上,该院认定赵永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7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8993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车辆损失500元,以上合计247044.2元,此款由平保常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98500元;余款48544.2元,由平保常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8708元,由蒋佩承担医保外用药709.6元;因蒋佩的车辆损失数额1000元较少,各方均同意一并处理,该院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由赵永华承担600元,平保常州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承担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平保常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赵永华217317.6元,支付蒋佩290.4元;二、驳回赵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827元,由赵永华承担1863元,蒋佩承担740元,平保常州公司承担1224元(此款由赵永华预交,蒋佩、平保常州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赵永华同意此款由蒋佩、平保常州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一审法院不再退还)。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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