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1、传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跨行取款手续费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smashbox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
要求(或不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三日内提出,办案单位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后,应在三日内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转交法制部门。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以宣布裁决。当事人在告知权利记录中不要求听证的,不受三日听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宣布裁决。
名门口袋学院2攻略  对不享有听证权利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已人已知道,有(无)异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6、裁决。承办单位将案件材料连同治安处罚呈批表一式二份(拘留处罚一式三份及告知权利记录)送治安科审查,后送法制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宣布裁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
  7、执行。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告诉被处罚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办案单位必须将治安处罚呈批表及执行拘留通知书送给拘留所。对裁决拘留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治安、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按规定到财务部门交纳担保金后,由法制科开具暂缓执行通知书。
  对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交清,愈期不缴纳的,可以呈批予以拘留,仍应执行。对裁决没收的违禁品统一上交县局治安科,由治安科开具没收实物单据。
  8、治安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结。 本制度由督察队、法制科、治安科监督实施。
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目前什么行业最赚钱(一)受案
1、责任单位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
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指派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完成受案工作,或指定有关部门完成受案工作;对于不属于责任单位管辖的案件,接受后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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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办人A、承办人B对受案情况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报案材料报送副大队长或大队长审批。
(二)立案、不予立案
1、立案程序。立案前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责任单位管辖的,由责任单位依法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公安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立案侦查。
2、不予立案。经过立案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由责任单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材料,经公安局主管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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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告人、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措施。控告人对责任单位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向绥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绥化市公安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据此要求县级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局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立案的,公安局应当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4、回避。在立案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承办人A、承办人B可以申请回避,责任单位对符合回避制度的应立即决定回避,对不符合回避制度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如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申请复议一次。青冈县公安局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采取侦查措施
1、追缉堵截。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追缉堵截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卡点设置数量、位置、具体责任单位,配备拦截措施。
2、通缉通报。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在我省内及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发布通缉令。
3、调查访问。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必须由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要求证人、被害人到责任单位接受询问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并送达被询问人。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在《询问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
4、侦查实验。侦查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侦查实验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5、辨认。对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辨认应当在承办人A、承办人B的主持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辨认过程中,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侦查人员不得向辨认人暗示,也不得诱使辨认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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