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款: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外有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66条:交纳保证金
7.退还保证金5月黄道吉日查询2023年:《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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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自动存款机怎么用
12.解除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刑事诉讼法》第80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69条第4款: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4.延长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5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16.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17.释放:电脑语言《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18.传唤:《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9.解剖尸体通知:《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20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
21.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34条。
22.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23.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4.销毁物品,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2款: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25.查询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6.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4条。
27.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28.通缉:《刑事诉讼法》第153条。
29.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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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0.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1.提请批捕:《刑事诉讼法》第85条。
32.移送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3.异地拘留、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地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4.破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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