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有关执行《禁毒法》问题的解答
现将公安部法制局“法制在线”栏目中执行《禁毒法》有关问题及解答予以转载,供各地学习参考。
1、《禁毒法》实施后,曾因被治安处罚,能否作为前科,认定其成瘾严重?
答:《禁毒法》第38条第2款“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曹操 歌曲包括情节严重(从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人员处罚时,是否以成瘾为前提?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人员进行处罚不以成瘾为前提。
3、《禁毒法》规定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请问:在认定办法还未出来之前,成瘾的认定如何操作?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吗?
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禁毒法》实施后,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成瘾认定标准》出台前,成瘾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4、如何认定吸食“”等类成瘾?对于曾多次因吸食“”等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成瘾?对初次查获的吸食苯内胺类违法人员尿检为阳性的可否实行社区戒毒?如可以实行社区戒毒,对该作出的拘留何时执行?
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相关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该认定标准出台前,成瘾标准主要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和《关于对吸食类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对于曾多次因吸食“”等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成瘾,主要是看人员是否已经出现卫生部、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指导原则》认定的成瘾标准。根据《禁毒法》第33条的规定,成瘾是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对责令社区戒毒的同时决定行政拘留的,可以先执行行政拘留。
5、《禁毒法》中规定对“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是否属行政处罚?如果不属,是属何种性质?
答:社区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是《禁毒法》中规定的一种戒毒方法。
6、“责令社区戒毒”和“责令社区康复”有什么不同?各适用于哪种者?在本辖区抓获的外地者如果适合社区戒毒,将如何执行?
答:社区戒毒是《禁毒法》第33条规定的,对象是成瘾的人员,社区康复是《禁毒法》第48条规定的,对象是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根据《禁毒法》第33条规定,社区戒毒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对在其现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的,具体执行办法依照《禁毒法》第34、35条规定执行。
7、社区戒毒是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置条件?
答:应当把《禁毒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结合起来理解,根据第3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对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成瘾严重的,也可以直接强制隔离戒毒。法律赋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执法中,要把对法律的理解和当地执法实际结合起来。
8、对查获有以下证据之一的,有戒毒前科的人员能否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查获时本人承认吸食、注射过,但尿样鉴定呈阴性,无其他证据印证;查获时本人不承认吸食、注射过任何,但尿样鉴定呈阳性,无其他证据印证。
答:不能单以违法嫌疑人陈述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单以尿液检验结论作为行为的认定依据。
端午祝福短语十字之内9、《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的,不予处罚。”是否可以依据《禁毒法》对其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对人员在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之前或之后的所有行为都不予处罚?
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指人员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为人员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人员资料的行为。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人员信息录入“人员动态库”,对成瘾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或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未成瘾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处理,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登记后再的,依法进行处理。
10、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应予以拘留、等处罚;根据《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有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请问:进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可否与拘留、等处罚同时并用?或者是应当并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与拘留、等处罚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联系?是否存在互相抵触的情形?对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同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和行政拘留期限折抵?
答:从《禁毒法》第6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看,并未排除对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但确实也不如现在已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有关强制戒毒和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适用的规定明确。因
此,我们专门咨询了部禁毒局,他们认为,对成瘾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在实践中,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予以行政拘留的,其执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是先执行行政拘留还是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如先执行行政拘留,由于不少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条件,可能导致戒毒人员出现戒断症状而产生生命危险;如果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2年)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不说其意义有多大,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拘留所或行政拘留决定机关不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似难以保证行政拘留都得到执行。《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已改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11、《禁毒法》春节给领导的祝福语59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化学品制造方法”行为和60条规定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执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处罚种类和幅度?
答:禁毒法第好友管理59条和第60条列举的几项中,有的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刑法第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存
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如果行为不够刑事追究标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前,是否要对被处罚人进行告知?
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法律未要求决定前告知。但如果同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13、查获两名外地人员,经询问承认吸食成瘾,尿检呈阳性。经调查,没有因被处理的前科,现已对两人行政拘留十五日,拟打算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再对两人决定社区戒毒。对于社区戒毒是否理解为办案单位将戒毒决定书寄到该两人的辖区街道或乡镇(两人在此地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正式工作),并要求两人马上回辖区街道或乡镇报到,接受社区的监督。是否如此处理?
答:经咨询禁毒局,在《戒毒条例》出台前,被责令社区戒毒且在现居住地无固定住所的,应当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
绝接受社区戒毒。依照《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14、甲在2008年5月30日注射(甲在2006年曾因注射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并于当日被抓获,办案单位在2008年6月2日对甲呈报劳动教养,请问对甲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3条第2项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因此,适用《禁毒法》对保护甲的权益更为有利的,应当适用《禁毒法》的规定处理。
15、《禁毒法》6月晴天娃娃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于发生在6月1日前但6月1日后被查处的吸食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能不能进行劳动教养?进行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要不要出具法律文书?出具怎么样的法律文书?由谁签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文书,文书格式是怎么样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何处执行?
答:《禁毒法》实施后,对成瘾的,不能决定劳动教养;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戒毒法律文书样式已随《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8] 25号 )下发,可在公安信息网上自行查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可按照《禁毒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08]114号)操作,《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公安强制戒毒所已经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经咨询禁毒局,除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外,还有由原来劳教场所转变而来的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投送。
16、人员在所外戒毒期间又的该如何处理?《禁毒法》已正式实施,是入所内执行原决定还是重新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期限该如何计算?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出现此情况又该如何操作?
答:6月1日以后不再审批所外戒毒。对什么是投档线6月1日前决定限期所外戒毒,在所外戒毒期间内又重新吸食的,应当入所执行原戒毒决定;限期戒毒是强制戒毒的一种执行方式。如人员在限期戒毒期间又,且其限期戒毒的决定情形消失的,可以将其投送强制戒
毒所继续戒毒,其限期戒毒的期限应当计入其强制戒毒的期限。如其强制戒毒期满后仍未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吸食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