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公(交)行罚决字〔
孙xx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公(交)行罚决字〔2021〕36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直公(交)行罚决字〔202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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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车辆保险怎么算2021.06.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台风级数>网卡驱动装不上【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南通市 
【处罚对象】孙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4:06 
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公(交)行罚决字〔2021〕362号
违法行为人孙xx。
手机软件测试现查明:2021年5月23日16时20分许,孙xx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苏EC66xx小型轿车(非营运),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高速1184公里7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孙志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孙xx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苏EC66xx小型轿车(非营运)上高速公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
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将孙xx送达南通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1年06月2日至2021年0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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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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