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赵攀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漏电保护器跳闸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72号。
负责人:夏建文,该支行行长洗碗机品牌
委托代理人:王登勤,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晓明,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攀,*,汉族,1990年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金坛支行)与赵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赵攀应
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农行金坛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0348.28元、利息544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926.21元、手续费356.08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5月6日),合计101077.07元,以及自2022年5月7曰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案件受理费1204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4元,由赵攀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金坛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0月12日、10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
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日期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村××号的不动产(167.95㎡)。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诉前保全,查封日期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该不动产被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担保主债权金额/最高债权额130万元。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2022年10月,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商请,该不动产被移送至优先债权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DF××**、苏D0DN**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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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村××号的不动产处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联案件3件,其中2件在执,立案标的达人民币95万元。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22年11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并报院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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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重庆武隆旅游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史春海
审判员  王希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一年级语文上册期末试卷
书记员  张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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