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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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 号】鲁司[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1月15日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火字开头成语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试行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职律师的。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签章同意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职律师出现上述情形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缴其公职律师证书并向省司法厅提出注销申请。
  公职律师证书的注销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不到服务器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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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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