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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8.02
【字 号】鲁医保发〔2019〕66号
【施行日期】2019.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王宝强前妻【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推荐几部好看的爱情电影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和省政府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做到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8号),现就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二代身份证照片尺寸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众合理用药需求,进一步减轻众医药费用负担;坚持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坚持集中采购改革方向,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构建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供应保障体系;坚持推动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积极探索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新机制。
  二、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方式
  (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外,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全国现行省级挂网最低价,由生产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诺最低价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挂网,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挂网价采购。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办法,按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新批准上市等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20号)规定执行。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品种药品,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基础输液等价格低廉的药品,探索通过区分品种、规格、包材等实行网上统一挂网价。
  纳入国家和我省正式发布的短缺药品清单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的短缺、易短缺药品,允许企业自主调整价格直接挂网。此类药品首次挂网时,生产企业应参考其他省中标或挂网价、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等信息确定挂网价。已挂网上调挂网价时,应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
  (二)低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挂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低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目录,组织生产企业按程序提交资质材料,由生产企业报价挂网。医疗机构结合以前实际采购价与生产经营企业议定成交。
  (三)挂网动态调整。除短缺、易短缺药品外,对于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经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以及连续两年配送到货率为零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最低价为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或由省级采购部门出具未正常交易证明材料的,可不作为价格联动依据。生产企业申请撤网的,两年内不得高于原挂网价重新挂网。
  无省级价格信息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录入备选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通网上申报渠道予以受理。对备选库中的药品、医用耗材,点对点向医疗机构开放申报产品采购信息,鼓励医疗机构参考同类药品其他企业挂网价格进行议价采购。每六个月内有3家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或6家及以上二级或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真实网上采购交易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建议价,接受建议价的予以
公开挂网。外省产生挂网价的,生产企业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经公示后挂网。
  (四)网下应急采购。对于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到位、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线下联系生产经营企业临时采购,并在临时采购完成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登记,未按规定登记的,视为违规采购。医疗机构一个年度网下应急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金额,原则上均分别不得超过本机构当年药品采购总金额、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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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
  (一)实施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遴选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用量大的药品、医用耗材,采取集中招标或谈判等方式,按照不低于年度使用量的50%进行带量采购,实现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采购价格。
  (二)推进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可由医疗机构联合体议价采购,鼓励实行带量采购。各市要积极探索基金总额预付、医保支付标准与招标采购政策的配套衔接,通过医保支付政策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引导形成
合理价格。未纳入联合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与生产经营企业在挂网价以下带量议价采购。采购平台对各地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价格予以技术保护。
  四、完善采购平台服务功能
  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历史采购份额占比。根据上一年度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一致)药品不同生产企业销售金额或销售量占比,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直观显示。
  (二)挂网价格段显示。对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一致)药品挂网价格进行“红黄绿”段提示。绿段为低位挂网价格区间,黄段为中位挂网价格区间,红段为高位挂网价格区间。对每个产品挂网价格所处“红黄绿”段位置直观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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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际采购价格段显示。对同一产品全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红黄绿”段提示。绿段为本产品低位采购价区间,黄段为中位采购价区间,红段为高位采购价区间。对医疗机构订单价所处“红黄绿”段位置进行直观显示。
  (四)完善药品信息标识。采购平台对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短缺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及挂网药品的挂网价、医保支付标准等各类信息分别予以标识。
  采购平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省际价格联动,及时提供挂网、撤网及价格变动等信息,医疗机构根据信息提示及时调整采购目录。统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范围,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
  五、强化采购供应综合保障
  (一)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坚持“凡采购必上网”的原则,公立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违规网下采购。医疗机构要于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到货后24小时内在采购平台上签收确认。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据实填报采购信息、违规网下采购、无故拖延签收订单等行为纳入医疗保险管理协议,明确处罚措施。
  (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市场清退和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提交虚假价格信息、虚明材料、违规网下供货、供货不及时
导致影响临床用药等行为,记入诚信不良记录。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等措施,予以约束或惩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药品配送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加强对药品供货行为的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生产、配送企业进行通报、约谈,直至取消挂网、配送资格。
  (三)建立药款结算长效管理机制。医疗机构要在药品、耗材到货入库后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积极探索通过医保基金直接支付、与银行等第三方合作提供金融服务等方式进行药款结算的办法,建立药款结算长效管理机制,压缩药品回款周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四)开展应急药品储备试点。各市要积极探索通过医保基金、争取政府提供周转金等方式,建立应急药品储备制度。加强与生产经营企业沟通,选取医疗机构或配送企业作为应急药品储备仓库,为应对区域内灾情、疫情、急抢救提供药品保障。
  (五)推进药品供应和价格常态化监管。对价格变化频繁或涨幅大、同品种区域间价格差异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大的药品,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函询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必要时可实施或委托
实施价格成本调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程序、降低价格、保障供应,对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减轻众药费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网上采购及联合采购,强化对药品、耗材采购过程的管理,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凝聚社会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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