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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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5.09
【字 号】鲁财教〔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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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9〕23号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山东社会科学院: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9日
 
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以下简称“社科研究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研究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
普及、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社科研究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科研究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山东社会科学院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社科研究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科研究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社科研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社科研究资金预算采取零基方式编制,加大项目整合、精简、规范力度。对同类或投向相近的项目,实行归并整合统一管理;对金额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复的项目及长期固化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分类进行清理规范。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以项目库建设为基础,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社科研究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前谋划做好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在预算申报之前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对无细化政策内容、无项目库支撑、无详细资金测算的项目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拟通过社科研究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社科研究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社科研究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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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社科研究资金任务清单具体包括:农村社保怎么交费
  (一)哲学及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由省委宣传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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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智库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由省科协管理。
  (四)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由省社科联管理。
  (五)社会科学普及,由省社科联管理。
  (六)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由山东社会科学院管理。
  (七)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社科研究重点支出。
  第十三条 规范社科研究资金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社科研究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出现遗漏。资金分配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并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大脸适合的短发发型省业务主管部门同步下达任务清单。
  第十五条 社科研究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工程招标、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
  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六条 社科研究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确需调增事项应优先统筹当年年初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事业收入等渠道解决。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本部门主管任务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强化省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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