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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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 号】鲁政办发〔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
两岸青山相对出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六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勤奋学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依法指导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国有金融机构党
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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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建立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科学配置、规范运作,维护资本安全。
  (二)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督促防范国有资本流失,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决算和收益管理、负责人薪酬监管、统计监测和报告,监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
  (五)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严格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昶读什么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统计分析等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管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地方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一)财政部门执行统一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登记、转让、交易管理等制度,加强国有产权变动全流程动态监管,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所出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所出资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并根据管理权限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出资人机构核准或备案。
  (三)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享有出资人权益,确定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一帘幽梦歌词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范围内,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范围,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全面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并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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