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6.21
【字 号】鲁教基发〔2019〕3号 六一儿童节演讲稿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所有省份的简称【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七章    结题管理
  第八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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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发展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在基础教育教学、课程、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改革创新与实践探索,促进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第三条 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每两年立项1次,项目周期一般为2—4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统筹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发展规划,研究项
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工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预算执行,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宣传推广相关成果。省财政厅负责监督预算执行、加强政策评估、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的申报、开题工作,协助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工作,具体监管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北向资金是什么意思  第六条 项目类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选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具有较好研究和实践基础;预期成果具有较高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第八条 一般项目。选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具有一定研究和实践基础;预期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第九条 申报人范围条件:地摊货批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省内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具较强研究能力,能够实质性地承担项目研究;
  (四)同年度只能申报主持1个项目,且最多参与2个项目。
  第十条 申报程序。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限额逐级申报,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上报。一线教师或学校主持的不应少于总数的70%。鼓励高等院校与中小学、教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协同攻关。
  第十一条 限报项目。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已获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
  (二)已获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无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的项目;
  (三)主持的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未结题者。
  第十二条 根据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求,可设立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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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分为网评和会评,重点项目在会评过程中增设现场答辩环节。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主持或参与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公布立项名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立项,给予3-10万元左右经费支持。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名单公布后,主持人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依规使用,使用范围为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及其他。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基建工程、偿还账务、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主持人填写《项目经费结算表》,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做好相关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
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鲁财绩〔2017〕10号),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保质完成;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评价项目资料,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题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单位三个月内组织开题。
  (一)项目管理单位成立5—7人的专家组(外聘专家不少于2人),对项目进行开题评议;
  (二)开题评议对项目的组织内容、研究方法、分工计划、经费分配、预期成果等进行科学论证;
  (三)专家组成员均表决通过,则开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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