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与收入分配制度
和谐社会建设与收入分配制度
牛玉双,牛迎春,马玲,安之伟
大连理工大学
E-mail:niushuangshuang@sina
摘要: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我国现在收入分配的现状、问题及根源,提出合理调整分配收入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完善收入调节制度,进行税收制度改革,缩小贫富差异,扩大中等收入人;二是要完善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收入分配,现状,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014.4
1.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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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2005年2月19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全面和谐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利益和谐。因为对利益的要求是一切经济时代的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的决定动机和最终目的,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也指出:“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3]。可见,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利益的公平分配。从这个角度看,公平正义的实现最为必要。所以说,推进公平分配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念的指导下,实践中一味强调效率、追求效率。这一理念把提高效率放在了主要的位置,在片面强调效率优先地位时,基本上放弃了对公平的兼顾,造成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产生社会不和谐现象,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在基本实现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目标的基础上,也出现了人民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合理、差距过分悬殊的现象。在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公平受到严峻挑战,收入分配不公及收入差距悬殊使我们的改革步履艰难。收入差距悬殊问题时当前深深困扰我国政府和社会的重大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由于市场机制,使得缩小收入差距变得更加艰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要善于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着力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其中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我们必须立足公平,通过二次分配,建立健全
社会保障体制,维护弱势体的基本利益,缩小城乡、地区、阶层间过大的贫富差距。我们必须进一步重视公平问题,在效率与公平关系上加大公平的分量[1],把“公平”放在应有的地位,加快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收入分配制度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幅度地增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城镇困难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相应提高。
近年来,通过实施“三减免、三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促进了农民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积极落实优抚对象生活、医疗待遇政策,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了最低工资制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城镇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再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当提高残疾军人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同步同幅度提高待遇标准;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适当提高待遇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这次提高社会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扩大了保障范围,增加了保障项目,加大了中央财政补助规模,解决的力度是近几年最大的一次。[7]
但也应该看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虽然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难以避免,可是,如果收入差距过于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不仅会挫
伤人们全面奔小康的积极性,减弱人们拥护和参与改革开放的热情,而且会影响社会团结。这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公平则心顺,心顺则和谐。收入分配是关系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重要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8]
岂无白衣与子同裳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呈两极分化的趋势,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影响有效需求的正常增长,这成为近些年来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直接的和基本的原因,而消费不能有效地拉动生产,则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收入分配不公平,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当的收入,就难以调动其积极性,从而降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过大的不合理收入差距,不可避免地形成不同收入体的阶层分化,造成不同阶层之间的不和谐,出现贫富之间的对立和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当前社会中出现的“仇富心理”相当大程度上是对抗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情绪的表现。社会成员之间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谐地正常运行的严重问题,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只有着力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以上海市为例具体分析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存在问题:[11]
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导致本市20%最高收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与20%最低收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之间的差距,已经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2.1倍上升到了2003年的4.6倍。现在上海可支配收入平均线以下的体比例已占到61%。贫富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赞美老师的诗歌
(1)行业间收入差距。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工资不同程度增长,但由于原来基数相差较大,使得差距进一步拉大。从具体行业来看,2004年在岗普通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有科研院所(72561元)、外贸(57546元)、运输(43294元)、投资(40843元),而工业(35363元)、建筑(30061元)、商旅(28271元)则相对较低。行业之间的最低收入与最高收入之比从1999年的1:2.30拉大到现在的1:3.8。
(2)城乡收入差距。
本市城乡差距继续扩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由上世纪90年代的1.31:1,扩大到了2003年的2.23:1。
(3)单位内部收入差距。
首先,在岗职工与离岗职工的收入差距较大:2004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875元,离岗职工人均生活费为4883元。
其次,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层收入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大多数国有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的工资基本为在岗职工的7.5?8倍,为离岗职工的9.7?11倍。
总体上,预计经营者、领导层人员与在岗职工的工资倍率将由2002年的7.44倍扩大到2004年的8.11倍,个别的则达到10倍以上。更有甚者,企业连年亏损,造成职工工资拖欠,而企业经营者高年薪照拿不误。
(4)国家工作人员间收入差距。
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与在机关任职收入差距极大,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无法体现公平性。这主要是部分国企的行业垄断地位为其高薪提供了物质保障,更关键的是企业管理人员配置的组织化与其薪金制度的市场化的矛盾。此外,不同区(县)之间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较大。现行的分配制度是国家基本工资加上地方附加,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地方财政的不一,由此同为国家公务员,却因地区不同而收入相差很大,不利于当地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5)本地居民与来沪务工人员收入差距。
来沪务工人员已成为上海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据2004年底的统计,来沪人口总量已达到536.20万,比2003年底的498.79万增加了7.5%。目前在上海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约占上海从业人员大军四成,达到538万,并有迅速扩大的趋势。在劳动力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状态下,企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利用来沪务工人员求职心理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完善,压低工人工资水平和应有的福利水平。他们总体收入水平相当低,而且其劳动条件等也比较差。若不能处理好这一问题,将对上海社
会整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来沪务工人员的劳动力单价低于本市居民,使得在劳动力市场上,本市居民的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从而进一步扩大了低收入体。
3.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原因分析。
首先,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首先,我国自1978年以来,经济模式逐渐从原先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与此同时决定劳动者收入的因素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外生决定方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内生变量转变,引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人力资本、技术要素、资本的拥有者,靠自己的劳动和资本投入获得高收入。平均主义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特征,这种分配模式使得社会就业者中实际上存在相当规模的隐性失业体。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引入效率和竞争体制,
使得原先寄生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一部分没有竞争力的劳动力被淘汰出来,现在的下岗、失业及由此引发的贫困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是这样产生的。其次,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制度健全的地方,造成了一部分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进行种种的设租、寻租活动,以公谋私,牟取了巨额的社会财富。再次,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没有得到完全的延伸,一些领域里还存在行业性的垄断。由此而产生的垄断收入,其级差部分理应由国家占
有,而事实上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调节,从而导致了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人收入的极不平衡。[11]
其次,城乡二元制的影响。首先,伴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长,即以农村作业方式的改进,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是,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将农村和城市割裂开来,限制了人口、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另一方面,即使有的农民进人城市经商务工,由于没有城镇户口,不能获得城镇居民身份,也就不能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工作机会及社会地位,工作不稳定,消费行为难以城市化,缺乏归属感,甚至缺乏人身安全感,使他们难以真正融人城市,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就业条件和报酬收人。从而使得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其次,在产业政策上,强调工业优先,在产业布局上,强调把工业主要放在城市。在资金流向上,为支持城市工业的发展,国家通过税收、工农产品“剪刀差”、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等方式,把农业剩余积累由农村大量转人城市。致使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的差距不断扩大。再次,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国家按户籍身份来分配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等方面的资源和利益,使城乡二元结构从经济方面延伸到教育、文化、就业等社会生活领域。国家财政投人主要倾向于城市,对农村的投人严重不足,农村公共资源设施严重短缺,广大农村居民实际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收人水平本来很低的农村居民还要承担诸如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等大量的农村公共支出负担,这些支出在城市则全由各级政府和单位承担,造成农村居民收入严重不稳定,农村居民收人增长的外部环境严重恶化。
再次,税收改革滞后,影响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税收是国家调节国民收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力度不大。首先,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或按次计征。这样的制度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而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交税的现象。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其次,起征点过低,无法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目的 2006年1月1日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这是依照25年(1980年)前的税法规定的。在上世纪,它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办法。时间过了25年,工资已经涨了十几倍,如此低的起征点成了工薪阶层的一个负担,而对高收入阶层则几乎不起作用。2006年1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预计可以较有效地起到抑制贫富差距扩大的作用。再次,税率结构设置不够科学,边际税率过高,不同类别收入税率不够协调。其主要弊端,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特别是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形同虚设。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抑制了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而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明显存在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对劳务所得重征税的倾向,同样是个人所得,却因来源不同而课税不同,甚至对劳动所得课税要高于非劳动所得课税。二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缺乏力度,使工薪阶层成了个人
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的状况,有违个人所得税调节的目的。除个人所得税以外,财产税、消费税等的调节力度更小。立法滞后,税种贫乏,对于新兴的财富创收没有相应的调节措施。税制作为再分配过程中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方法,却未能发挥出明显作用。同时在税收征管手段方面也未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监管体系最后,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垄断行为。垄断有自然垄断和制度性垄断之分,我国存在的行业垄断主要是制度性垄断。为了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近年来,国家对某些行业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政府用行政手段排斥其它经济成分的介入,对电信、电力、金融、保险、航空等行业实行垄断经营,使这些行业避免了市场风险的冲击,获得了垄断经营利润,其职工的工资、奖金也相应提高,在收入分配方面占有明显优势。据调查分析,当前我国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航空、石化、城市供水、供气等垄断行业。这些行业、部门凭借垄断所带来的职工高额收入已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13]平板怎么连接电脑
4.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为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应在以下方面着手改进:一是要完善收入调节制度,进行税收制度改革,缩小贫富差异,扩大中等收入人;二是要完善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基尼系数已达0.4,近年来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促进公平分配,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消除城乡收入差距的二元制度基础,采取的宏观措施应包括:建立就业机会权利平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平等、享受就业社区公共资源权利平等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平等就业制度;在继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同时,加强对农村基层公共支出的转移支付,加快农村各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探讨确立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处分权,在土地合理流转的过程中,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通过改革现行转移支付方式,建立规范透明的新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转移支付力度,要将财政转移支付目标定位于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
现阶段,在初次分配中未能很好体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原是我国城市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我国的初次分配中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收益畸高、劳动收入持续下降的局面。例如,普通工人工资占GDP的比重由1989年的15%降至2003年的12%,而这一数据还是在领取工资人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得出的。与此相对的是,在石油、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中,其从业人员的工资却高得惊人,某市电信部门一位部门经理年薪可在百万以上。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切实的措施,提高农民工以及城市工薪者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在改革中应当削弱行政型垄断经营力量,通过不断引进新的竞争因素,弱化由于政府权力介入而产生的某行业或部门的行政型垄断,并对这种垄断课以专项税收,监管机构也应对垄断行业的收费价格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从而彻底打破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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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杠杆之一,应该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怡健认为,“在初次分配中,应针对资源垄断性企业由于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进行征税,让这部分收入更多归政府所有。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个税对中、高收入人的调节作用,拉开个税间距,保障低收入者权益。”然而我国税收制度中还存在诸如不能有效调控垄断行业高收入、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个税收入间距不
尽合理等问题。在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应着重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制定更趋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改革个税征管体制,将征管权限划归中央。加强个税征管,改善征管手段。将以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为主的财税体系转变为以所得税为核心,以物业税与赠与税等财产税为辅的税收体系。推进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方向。加强对个人财产的登记和监管,并在基础上建立较为完善的个人收入、支出账户,为国家推进社会保障提供较为基本的财力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制度,基本目的就是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安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经之路。我国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仍存在着争论。我认为我国应继续施行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空调不制冷为什么
可能会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拉大,而且我国长期以来以城市为主、忽视农村,以国有经济部门为主、忽视非国有经济部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路也是不足取的,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经济实力以城市标准对农村实行社会保障也是事实。所以我认为,我们应当建立一种根据不同人风险的不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有所侧重的制度化社会保障体系,而非某种应急性的保障制度。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有侧重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具体操作上可针对不同类型的体采用不同保障顺序。例如,城市下岗工人的主要风险应该是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风险,对于他们就可以采取优先医疗保险,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再次养老保险的顺序有所侧重的进行社保建设;而对城市近郊的农民,一旦他们土地被征用,就沦为,因此应采用优先最低生活保障,其次医疗保险,再次养老保险的顺序;对边远地区的农民,土地可以承载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他们来说社会救助应优先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社会保障在保障范围上应该尽可能地实现全社会的覆盖。例如由政府出资并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覆盖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对全体公民中低于法定收入标准的低收入人的保障。相比之下,社会保险制度一般以工薪劳动者为保障对象,其目标就是要实现对全社会所有工薪劳动者的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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