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施南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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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施南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203号施南古城民族花园C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晓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典英文个性签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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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奥婷,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黎,*,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经济管理专业介绍被告:田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钟家文,*,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县人,住恩施市。
被告:杨建华,*,1979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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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晖,*,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王昌红,*,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恩施市。
被告:张海蓉,*,1973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湖北施南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黎、田芳、钟家文、杨建华、王晖、王昌红、张海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施南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施南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施南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计2652.50元,由原告湖北施南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大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说勤奋书记员  舒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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