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护士节祝福语简短∙【公布日期】2019.06.03
【字 号】恩施州政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州级统筹管理,推动全州生态文化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打造千亿元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把恩施州创建成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成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指州域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等八大主类旅游资源。
  州域旅游资源位于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地、国有林区林场(天然林、公益林)、江河湖泊、文物宗教场所等区域内的,由相关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辖。上述区域外的州域旅游
资源,由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辖。
  第三条  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业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州域推行旅游资源“全域规划、州级审批、县市实施、协同推进”制度,促进州域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避免优质旅游资源的低水平粗放开发、县市之间旅游产品的同质化恶性竞争,引导县市对旅游资源高效利用。二年级用露写句子
  第四条  依法保护旅游资源。州域旅游资源保护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严禁县市、乡镇、村或其他主体擅自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或擅自开发旅游资源。
  第五条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民宗等相关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州域旅游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申报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资料受理和审核报批工作。
  第六条  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对旅游资源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论证的基础上,充实
完善县市生态文化旅游招商项目库,为旅游资源州级统筹管理与招商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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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县市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提交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组织规划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开发商编制旅游区规划,不得策划旅游地产项目,要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恩施州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要求,践行全域旅游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打造国内一流的旅游品牌。
  第九条  旅游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提交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组织规划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八放假是法定的吗
  第十条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应当根据全州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需要和项目可行性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适时主导修编,充分发
挥规划的引领性,使规划体现融合性,具备操作性。
  第十二条  州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审批管理,坚持全州“一盘棋”,遵循“州级审批、县级实施”的原则。州域旅游资源的开发由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州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规划总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的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3年内投资额必须达到3亿元以上,5年内必须达到5亿元以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与开发商就投资强度、无绩效退出制度作出特别约定。两年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不能按期建成运营的,对开发商严格执行无绩效退出制度。
  第十四条  州域旅游资源开发权的审批程序:小鬼大赢家
  (一)项目论证。县市项目前期工作部门按项目审批程序组织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民宗等部门对有投资开发意向的旅游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投资甄别。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项目前期工作部门按照公开
透明的原则组成项目考察专班,对有投资意向的开发商提供的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业绩、管理团队、企业资信、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形成项目投资商考察情况报告。
  (三)拟订协议。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委托项目前期工作部门与开发商在拟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前,须进行无绩效谈判,形成备忘录,明确开发协议签订后两年内的投资强度、建设运营时间和发展目标。有投资意向的开发商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投资强度承诺书。对无绩效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商拟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无绩效退出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申报。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报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并提交下列资料:
  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请示;
  2.项目投资商考察情况报告;
  3.关于项目无绩效谈判备忘录;
  4.开发商出具的项目投资强度承诺书;
  5.旅游资源开发协议(送审稿)。
  (五)项目受理。对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由州人民政府委托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政策审查和审批工作。
  (六)综合评审。建立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政策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对申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地、国有林区林场(天然林、公益林)、江河湖泊、文物宗教场所等行政审批类限制条件的,由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政策审查意见。成立州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政策审查的,由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直接委托州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七)审核批准。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政策审查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资源综合评审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作出批准、
暂缓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暂缓批准的项目,在两年内达到审批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再行申报。
  (八)签订协议。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实施开发的旅游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商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就具体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与开发商就项目推进签订补充协议,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不予批准的,不得实施开发。
  第十五条  跨县市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权的确定,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程序联合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州域旅游资源开发权确定后,开发商应当按照开发协议要求,在充分创意策划的基础上,在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框架下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对现有已开发旅游资源(州域A级旅游景区)严格实行州级统筹管理,指定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对基础和服务设施制定提档升级建设任务清单和整改时限,
不断推进旅游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州域A级旅游景区建设新项目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硬盘格式化数据恢复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开发商开发协议履行情况、旅游资源保护情况及协议双方无绩效退出制度执行情况。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民宗等相关资源主管部门组成旅游资源开发核查组,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批后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2019年2月22日《州全域旅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停止县市审批旅游资源开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域旅游办发〔2019〕2号)发布前以县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正式协议继续有效,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本办法修订发布后未按规定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或擅自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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