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共5篇]
第一篇: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
布偶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
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科大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中国十大名牌化妆品第六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
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七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中国衣柜十大品牌(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除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必须修满课程学习四十五学分外,其他硕士研究生都必须完成三十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保险公司有哪些(三)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必须完成不低于三十七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学位课二十五学分;公开招考博士生必须完成不低于七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学位论文,提交份数由研究所确定,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具体份数由研究所确定。第十二条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二至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且至少有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一至两位外单
位同行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且至少三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一位至二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研究所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除同等学力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外,其他学位论文答辩人导师均可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若答辩人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至少由四人组成。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及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有本单位的同行专家及不少于二人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须有二至三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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