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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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抑制和消除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推动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
我国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力度需要加大
从世界范围看,第二次世界大
战之后的几十年中,全球经历了一个收入不平等程度由低到高的变化过程,这已成为近年来各国经济社会稳定的一大威胁。联合国大学世界发展经济研究所建立的世界收入不平等数据库的数据显示,自1980年以来,世界收入前1%的人收入增长总额是后50%的人收入增长总额的两倍。2020年以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这一差距进一步拉大。妥善应对收入分化、贫富悬殊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收入与财富分化情况有所加剧
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创造了一个世界性奇迹,但与此同时,我国也经历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过程。以基尼系数来说,改革开放之初大约为0.2,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上升,2003年突破0.4的警戒线,达到0.479,2008年一度高达0.491,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党和政府的艰苦努力下,近年来基尼系数有所回落,2020年下降到0.468。尽管如此,我国的基尼系数仍然居于0.4的警戒线以上。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按
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也显示出我国近年来的收入分化情况。前20%的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富分化加剧。与收入分化伴随而来的,是财富的更大更快分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自2003年开始进行住户收入、支出和财产方面的信息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002—2012年,我国居民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从0.538上升到0.746,超过0.7的警戒线。《2020方太•胡润财富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拥有600万人民币资产的富裕家庭数量已经达到501万户,比上年增加7万户,增加1.4%;拥有千万人民币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202万户,比上年增加4万户,增加2%;拥有的人民币资产达到亿级别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3万户,比上年增加3000户,增加2.4%;拥有3000万美元的“国际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8.6万户,比上年增加2100户,增加2.5%。
高收入来源与形式复杂多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从计划经济时期单一的按劳分配逐步转向“按劳分配为主,多种要素参与分配”。一大批人凭借自己的知识、才能、创新和辛勤工作发家致富,但由于转轨时期相关制度不
够健全,也为灰收入、黑收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这些“高收入”是必须严格加以管控的,甚至是需要打击取缔的。
比如,各类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钻国家法律、政策中的漏洞获得的收入,通过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偷税漏税等获得的非法收入,通过制假贩假、走
私获得的收入等,是收入分配
中的“毒瘤”,对此必须保持高压态
势,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又如,
在转轨过程中,一度产生了大量的
灰收入。所谓灰收入,是指法
律或制度没有明确界定其为合法或
非法的收入,这类收入来源不明,
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其产生既有制
度的漏洞和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也
与垄断、传统文化中的一些陋习相
关。黑收入、灰收入不仅恶化
了收入分配秩序,扩大了贫富差距,
更重要的是影响了经济肌体的健康、
破坏了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阻滞了
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必须严加管
控、坚决打击。
对于高收入进行规范和调节的政策工
具待增加
对合法取得的高收入进行规范
和调节,需要借助于有力、有效、
公平、透明的政策工具。由于种种
原因,这类政策工具还不是很健全。
从个人所得税上看,改革开放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
进行了七次修正,基本减除费用标
准多次调整,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初
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
所得税制度基本形成,较好地发挥
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总体上
看,部分要素设计还不完善,与企
业所得税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对
劳动收入课税较重,对资本性收入
课税较轻,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工资、
薪金所得部分的税收超过2/3。另
外,目前对于股票交易、基金创投、
信托投资、保险投资等方面的资本
所得的税收征管没有完全到位。更
突出的是,在当前税制中,尚缺乏
不动产持有环节的税种,缺乏财富
遗赠环节的税种。另外,有益于促
浙江经济
进三次分配的慈善公益组织发育不
成熟,相关税收制度不健全,等等,
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国际上对高收入进行规范和调
节的做法与启示
工业时代,直接税不再表现为
农业时代的人头税和土地税,而是
发展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流量意义
上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包括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存量意
义上的财富征收财产税,包括不动
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而且这两
类税都采用了累进制的形式。简言
之,经济越发达,收入和财富越分
化,因此就越需要发挥好政府的调
节作用。
累进税制是各国调节高收入的主要政
策工具
综合而言,累进税制主要有两
个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以更公平的方式筹集
财政收入。相比于按同一个比例向
所有社会成员征收一样的税,累进
税制更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收入(财富)多者多交,收入(财富)
少者少交,无收入(财富)者不交。
另一方面,缩小贫富差距,促
进社会公平。通过对占有最多资源
和财富的人征收更重的税,能在很
大程度上限制收入及资产过度集中
在极少数社会成员手中。要实事求
是地看待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
的关系,将收入和财富差距控制在
既不影响经济增长,又不影响社会
稳定的范围之内,在效率与公平之
间到平衡点。
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功能
当今世界上经济越发达的国家,
个人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占
比越高,个税的设计也越复杂,个
税的累进程度越高。
个人所得税累进功能的强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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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与三个因素相关。一是税率级距,级距越多,累进功能越强。二是最低边际税率,这一税率越低,累进功能越强。三是最高边际税率,这一税率越高,累进功能越强。各个国家往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税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以OECD 国家为例(见表1),税率级距从2级到8级不等,如英国为3级,法国、德国为5级,美国、日本为7级。从起始边际税率来看,法国、德国、挪威、瑞典等国家的起始边际税率为0,日本为5%,韩国为6%,芬兰为6%,美国为10%,丹麦为12.11%,英国为20%。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法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为45%,丹麦为42%,美国为37%,芬兰为31.25%,挪威、瑞典的最高边际税率均低于30%。
必须指出,由于信息和管理等方面的影响,本来应当集个人各种收入于一体进行计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都演变成了以工薪收入者为主要征收对象,我国也不例外。从相当大的程度上讲,这也是高收入者承担的税负反而较低的制度性成因。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是降低工薪收入者的个税负担,而且要通过制度调整与改革将高收入,尤其是资本性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对高收入的合理调节。对资本利得征税
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出售或交换房屋、土地、有价证券等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收益。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利得收入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甚至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为此,各国均要对资本利得征收不同程度的税,但由于所处的阶段不同,各国对于资本利得
税收管理的宽严程度有很大差别。总体而言,对资本利得征税有三种模式:一是将资本利得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合并,根据资本利得的性质征税;二是分别计算资本利得,即征收资本利得税;三是对资本利得实行免税。
从OECD 国家的实践来看,美国、法国、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日本、韩国将资本利得在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内进行征收,而德国、英国则独立征收资本利得税,德国以25%的税率对于资本投资所得征收固定统一预提税,加上团结附加税则增至26.375%。英国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税适用高税率或者加成税率,其取得的住宅地产所得的资本利得税为28%,其他资产所得的资本利得税为20%;如果个人所得税适用基准税率,资本利得税的具体税率需要结合资本利得和应税收入的数额确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世界经历了新一轮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的加剧。为此,各国对于资本利得税
的关注大为增加。2021年9月,美国众议院批准了一揽子税改提案,推动《重建更好法案》(Build Back Better Act)的立法进程,提出将资本利得的所得税税率从20%提高至25%。2021年8月,丹麦政府提出了一项计划,将股票交易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2%提高至45%。重生娱乐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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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将资本利得在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内进行征收,个人股权、房产等财产转让适用于个人所得税20%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二级市场转让有价证券暂免个人所得税,故而劳动和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是当前政府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一个薄弱之处。我国需要平衡好劳动与资本利
得税的关系,以提升个税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对不动产征税
未经消费的收入将转化为财富。调节收入分配,除了对收入征税外,也必须同时对财富征税。放眼全球
表1:2020/2021年度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情况
各国,财富在取得、交易、保有、继承与转赠的各个环节都对应着不同的税收,其中能直接对财富水平进行调节的,主要是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征收的不动产税,以及在财富的继承与赠与环节征收的遗产与赠与税。
以OECD国家为例,各国对于不动产征收的税种名称各不相同,分别有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税、净财富税、财产税等不同称谓,但都对不动产征税。征税时有对房、地产合并征收的,也有分开单独征收的。税率方面,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一般而言,以房地产价格为税基的,大多实行比例税率,可以是单一比例,也可以累进征收。以房地产面积为税基的,大多实行定额税率。具体而言,法国为3%,德国不动产税率为0.98%-2.84%,日本为1.4%,韩国为0.5%-2.5%,美国为0.2%-3%(见表2)。
对遗产征税
人皆有一死。在财富的继承环节,各国通常要征收遗产与赠与税,简称遗产税。遗产税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不动产,而且包括能以经济价值计量的所有资产,如有价证券、信托资产、公司股权、各类保险等,甚至包括古玩字画、珠宝首饰等。
放眼全球,当今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OECD 国家几乎全部开征了遗产税。从形式上讲,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先税后分”的总遗产税制,即先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征税,再在其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形式。二是“先分后税”的分遗产税制,即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征税,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
家采用这种形式。三是总分遗产税
制,即将前面两种形式结合起来,
先对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
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
从税率上看,遗产税一般实行累进
税率。比利时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
率达80%,日本为55%,韩国为
50%,法国为45%,英国为40%,
美国为40%,德国为30%。
需要指出的是,遗产税也称为
富人税,通常有着极高的征收起点,
普通人不适用。比如,特朗普政府
时期美国遗产税的免税额为1100万
美元,目前拜登政府正在寻求将其
降至600万美元。2020年10月25
日,韩国最大的跨国企业集团三星
集团掌门人李健熙因病去世,留下
了价值超过22万亿韩元的资产,按
规定,其子女将支付12万亿韩元(约
合600亿人民币)的遗产税,创造
世界遗产税史上的征收纪录。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
式开征过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
教师节送什么礼物好呢
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
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
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
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
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
由于种种原因,遗产税在我国至今
付之阙如。
以合理的税收优惠促进慈善公益事业
的健康发展
移动wlan“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
下。”各国政府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
表2:2021年部分国家不动产税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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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引导高收入者将财富回报社会,积极从事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一是提供所得税方面的费用扣除。如美国允许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10%的范围内将公益捐赠作为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允许个人捐赠者享有经调整后总收入的50%的税金扣除优惠。日本规定,企业对于特定公益增进法人的捐赠,将以“(期末资本金额×0.375%+当年所得金额×6.25%)×0.5”为限享有特别的扣除限额。对个人而言,超过2000日元的捐赠金额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最高可达符合减免资格的收入总额的40%。
二是在资本利得税、房产税方面给予税收豁免。如英国对于向政府部门和慈善机构的赠送行为,通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德国规定,用于慈善目的的不动产可以申请豁免相关的房产税。英国规定,慈善机构用作慈善用途可以享受豪宅税豁免。法国规定,从事慈善事业,同时能够证明其对所涉不动产的
所有权与上述活动有正当联系的非营利机构可以享受房地产税的豁免。
三是在增值税方面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以英国为例,对于慈善机构的入场费、慈善筹款活动、赞助慈善活动的货物和服务免征增值税。而慈善机构的广告服务、慈善筹款活动出售的某些商品、慈善商店销售的捐赠物品、为相关慈善目的建造及出售的新建筑物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同时慈善机构的非商业用途的电力、气体、取暖油、固体燃料可以适用5%的低税率。
四是在遗产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例如,英国规定,如果将大于10%的遗产捐给慈善机构,遗产税的适用税率由40%降低为36%。美国规定,捐赠给合格的慈善和公益组织、政府机构的财物,可在遗产税中扣除。日本规定,从事宗教、
慈善、科学或者其他公益活动的人通过继承或者遗赠获得的用于公共目的的财产,免予征收遗产税。
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的规范和0是什么数
调节力度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征之一,对高收入进行适当的规范和调节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综观世界各国,在规范和调节高收入的过程中,税收都是最主要的手段和政策工具。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税收制度在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方面成绩斐然,但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方面则存在短板。今后一
个时期,要以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为取向,加快税收制度从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转型,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政策工具。目前,从总量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的占比为7%-8%,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从结构上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不足。今后,为了发挥好个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要改变当前主要对工薪阶层征税的状况,尽量将更多居民置于个税的征收范围。
加强对重点领域高净值人的税收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重点领域的税收征管,如家族财产依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填补这些领域的税收空白。积极探求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工作,将网络主播、直播、打赏收入等新的高收入形式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可为高净值人设计一个必须承担的最低税率,将其所享受
的税收优惠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做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制度协调,削平两者之间过于悬殊的税率落差,堵上高收入者将个人收入转化为企业收入从而少缴纳税款的制度漏洞。
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适应新经济、新业态下居民收入形式多元化,并且
生产性费用与生活性费用混合的特点,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继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之后,将其他符合条件的收入纳入综合所得的范畴。要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近年来社会关心的婴幼儿照护费用、养老保险支出等纳入扣除范围,中长期而言还可考虑据实扣除,以均衡各体之间的税负水平。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要尽量将尽可能多的人纳入个税的管理范围,为此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宜再提高,同时出台一些针对中低收入者的税收照顾条款。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研究遗产与赠与税
相较于流量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居民在财富分配方面的差距更大,而我国这方面的税收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大体而言,居民财富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房产,这占到我国居民财富的80%以上;二是金融资产,越是富裕的家庭占比越大。对这两类资产,目前税收的调节作用都严重不足。在现行税制中,虽然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多达数个,但一直缺少居民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这已成为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要以合并税种为主要方向,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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