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通信短信息效劳管理规定全文
  《通信短信息效劳管理规定》已经xx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30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通信短信息效劳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 为了标准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效劳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效劳市场的安康开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效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效劳实施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效劳实施监视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提供、使用短信息效劳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不得利用短信息效劳从事违法活动。
国庆放假2020年放几天  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效劳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短信息效劳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初中文凭可以考大专吗
  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效劳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效劳。
  第七条 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效劳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  第八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效劳规那么,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效劳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 短信息效劳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效劳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第十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息,应当将发送端  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  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  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十一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在其效劳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  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
青瓷剧情介绍  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效劳提供者与用户效劳关系终止后5个月。
  第十二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效劳,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第十三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效劳,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第十四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平安管理制度,采取平安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六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第十七条 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平安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机制及时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
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新年祝福的句子经典  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十九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效劳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标准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三条 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效劳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使用短信息平安应用软件等适当的平安防护手段,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承受与短信息效劳有关的投诉。
恐怖的名字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效劳举报。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效劳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方或举报中心反应处置结果。
  第二十八条 短信息效劳提供者发现被投诉或者举报的短信息明显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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