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一、适用人
满江红古诗原文
    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番禺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
二、就医管理
1、患者凭公费医疗证、社保卡和记账单以及有效证件作为就医凭证,如家属代患者交费或取药的,结算人员核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2、患者在我院就医(专科医院),无需办理选点,在专科医院非相应专科疾病仍需办理选点(如市公医患者需要在我院取非肿瘤药品或慢性疾病药品等,需到市公医办办理选点)。
3、公医患者记帐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 “三个目录”)执行。
4、公医患者就医结算,凭公费医疗证或社保卡和记账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人员按规定先记帐后再向公医办申报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留观
1、患者在我院普通门诊(即非恶性肿瘤、非指定慢性病)时,同一天不得超过2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100元以内;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200元以内;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300元;省公医每次门诊药费的记账金额在300元范围内(抗肿瘤及辅助二级目录内用药、介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等除外)。
2、每次门诊处方为急性疾病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15日量。省公医患者门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一般疾病为4-7日,慢性疾病、老年疾病需长期不间断服药者,门诊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4日量。
3、急诊(留观)患者转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按普通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四、门诊指定慢性病(门慢)
1、患者在门诊就医,公医证如选定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可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每诊次只能享受1个病种待遇,3种相应专科用药,且每诊次药量不超过15日量,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3个诊次。
2、住院期间不能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
五、特殊病种
1、申请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患者类别
申请条件1
申请条件2
市公医、越秀、荔湾、海珠、南沙、开发区、黄埔区、番禺区公医
确诊为恶性肿瘤
门诊或住院使用二级目录内药品
天河区
门诊或住院使用二级目录内药品
或门诊放疗
    2、享受待遇:
  (1)一年内在门诊或住院使用二级目录内的药物按住院比例记账;天河区公医的门诊放疗项目按住院比例记账。
  (2)特殊病种门诊不占普通门诊诊次、同时上述药品不设门诊药费限额及住院床日药费限额。
    3、省公医、市公医离休人员无需办理,白云区公医患者暂时按特殊用药流程申请,不办理该项业务。
    4、越秀、天河、黄埔、番禺区公医的特殊病种业务仅限于在我院申请和使用;市公医、海珠、荔湾、南沙及开发区公医则可以全市通用。
    5、非小细胞肺癌靶向特殊病种详见非小细胞肺癌靶向就医指引。
特殊病种申办流程: 
   
                                   
六、特殊检查/项目
1.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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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检查/项目
住院单位分摊项目
患者类别
项目范围
手机报停
省公医
沙葱
市公医
(1)单项500元及以上的检查项目;
(2)所有造影剂(不分价格)。
(1)市公医、开发区、荔湾区、黄埔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安装心脏起搏器术、脏器移植(肾、骨髓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射频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各类造影术(统称“市公医项目”);
(2)天河区、南沙区:市公医项目+骨科人工内固定材料+单项费用超3000元的检查项目。
越秀、荔湾、海珠、开发区公医
500元及以上的检查项目(番禺区以项目单价计,其他以项目总价计)
南沙、天河区、白云区
300元及以上的检查项目(以项目总价计)
黄埔区公医
费用超过500元的以下项目:CT、MR、ECT、彩超、24小时动态心电图、人工晶体和体外碎石、X刀、伽马刀及生物免疫。
北校区统筹
门诊或住院使用单项超200元的检查项目及单项超300元的项目时都需先回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后再缴费
眼科医院统筹
使用单项超3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时需先回医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后再缴费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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