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FBM-CLI-CS-9730)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  方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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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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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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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政策规定,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各自责任,履行各自义务,保证参保人员更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服务对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及其他医疗保障人员。
  第三条【服务范围】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普通门诊:职工□ 居民 □
  普通门诊统筹:职工□ 居民 □ 门诊慢性病:职工□ 居民 □
  住院:普通住院:职工□ 居民 □ 按病种结算:职工□ 居民 □
  其他:等医疗服务。
  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并按规定配备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设施设备。
  第四条【机构设置】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服务部门, 明确职责定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和专职工作人员。职责设定及人员配置应充分征询甲方意见。乙方应严格履职尽责,做好医保服务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开展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医保基金拨付使用和药品、耗材等货款结算拨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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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楼  第五条【财务票据管理】乙方应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等专用票据转让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票据要做到上下联相符、存根和内部结算联齐全。
  第六条【信息变更】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地址、经营性质、机构类别、诊疗科目、机构规模(级别、床位数)、医保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医疗设备设施、银行结算账户等发生变化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医保医师】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医保医师等医务人员管理。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信息库,对纳入医保医师信息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
  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
  第八条【权益监督】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济南市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权利。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约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培训指导】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指导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相关的培训,完善医保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础数据管理,接受乙方咨询,并对乙方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研究答复。
  第十条【宣传咨询】甲乙双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公布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解决参保人员的投诉。
  第二章 诊疗服务
  第十一条【基本要求】乙方应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严格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和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经批准提供的互联网诊疗和用药服务,应按照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就医核验】参保人员就医时,乙方应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
  符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参保人办理住院手续时,如果当时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乙方应明确告知。如非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留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参保人员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原因需要别人代取药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发现参保人员有骗保嫌疑的,应及时掌握证据并报告甲方。甲方应对乙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意外伤害】乙方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员时,首诊医生应如实书写医疗文书。对于明确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
  第十四条【出入院要求】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为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及时办理住院手续,不得推诿和拒绝,对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不得提前办理出院手续或按自费住院处理,对因病情需要本院内转科的参保人不得办理出院后再住院手续(分解住院);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及时停止记账,医疗费院内结止并通知甲方; 参保人主动要求出院,要填写主动出院申请书,乙方同意后方可出院;乙方应严格掌握重症监护病房的使用标准,及时将病情好转的参保人转入普通病房。
  第十五条【诊疗记录】乙方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就医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与住院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诊断和单记录要与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第十六条【知情同意权】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主动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单和住院费用日清单; 建立并执行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部负担的医疗费用,须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员到门诊缴费(甲方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院外检查】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乙方条件限制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合规设立的) 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于检查前为参保人员办理外检外治手续并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外检外治医疗费用,出院前由乙方录入本院医保系统结算。
  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增加参保人员负担。
  乙方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乙方不得拒绝。外配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整, 并加盖乙方专用章。
  第十八条【费用查询】乙方为参保人员办理费用结算及出院手续时,应提供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有效票据等。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或渠道,并承担解释工作。乙方应积极配
  合丢失原始发票的参保人开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转诊转院】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确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参保人员需转往外院或济南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的,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慢病管理】乙方承担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职责的,应严格按照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不得出具虚假认定证明。乙方应加强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在内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规范诊疗流程和标准,保障药品供应和合理使用,为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乙方为门诊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按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科
室、医生和临床诊疗指南,建立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并将处方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异地就医】乙方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的,应按有关规定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办理联网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异地参保人员即时结算费用。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管理工作,做好异地就医政策宣传、省内异地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和医保个人账户通用等业务, 不得推诿、拒绝异地参保人员正常刷卡要求。
  第三章 药品和诊疗项目
  第二十二条【目录管理】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
  务设施项目范围,以及济南市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优先及合理使用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含植入类医疗器械)。超出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营业执照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第二十三条【药品、耗材采购】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
耗材,及时调整药品、医用耗材供应结构,根据自身规模保障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的供应。乙方应实现药品、医用耗材等“进、销、存”全程信息化管
  理并按要求传输相关数据,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并留存进销凭证。药品、医用耗材的购进记录应当包含通用名称、剂型(型号)、规格、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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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带量采购】乙方应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耗材,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规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限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的合理使用。未按规定采购或未完成采购量的,甲方可按比例扣减履约保证金,适度扣减总额指标。
  第二十五条【用药要求】乙方纳入医保报销的用药应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超出限定支付范围及缺乏法定用药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乙方应当根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调整药品供应结构, 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应当优先和合理使用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乙方的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慢性病处方一般不得
  超过 15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门诊慢性病患者病情稳定需长期连续服用固定药物(中药饮片除外)的,根据医疗机构医师确定的方案,经乙方医保部门审核、登记后,可一次购取 30 日的用量。乙方应加强门诊慢性病取药管理,严格审核既往取药记录信息。如遇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患者使用中成药,原则上每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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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取药不超过 2 种。
  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就医人员病情稳定,且长期服用同类药物,但因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委托家属代取药,就医时家属必须持有患者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代办人二代身份证。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代取药情况予以核实,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等信息登记备查。
  乙方不得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病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不得超过 7 日用量;乙方不得将参保人员出院后的检查和项目事先列入住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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