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人社医疗〔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症慢性病人员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与医疗费用结算,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许昌实际,对我市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20227星连珠天象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称门诊规定病,以下统称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减轻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加强基金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医改方案要求和《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症慢性病是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重症疾病需长期门诊和药物支持,按规定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病种。
第二章 重症慢性病病种
第三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1、慢性肾功能衰竭,2、肾脏、骨、骨髓移植,3、癌症,4、慢性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阻塞性肺气肿,支付宝相互宝怎么取消7、再生障碍性贫血,8、肝硬化,9、心衰,10剃须泡沫、高血压Ⅱ期,11、甲亢,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结核,14、精神病,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帕金森氏病,17、丙型肝炎,18、强直性脊柱炎,19、肺间质纤维化,20、心脏搭桥术后,21、心脑血管支架术后,2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晚安心语正能量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1、慢性肾功能衰竭,2、肾脏、骨、骨髓移植,3、癌症,4、慢性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再生障碍性贫血,7、肝硬化,8、心衰,9、高血压Ⅱ期,10、结核,11、精神病,12、血友病,十大劳动模范人物事迹简介13、脑性瘫痪(限6岁前),14、心脏搭桥术后,15、心脑血管支架术后,1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第三章申报鉴定
第四条参保人员首次申请重症慢性病,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参保单位领取并填写《许昌市重症慢性病申请认定表》,按要求附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专家对首次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体检鉴定。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到期继续申报重症慢性病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参保单位领取并填写《许昌市重症慢性病复审认定表》,按要求附相关资料,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指定的相关学科专家为其进行体检鉴定。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许昌市重症慢性病申请认定表》或《许昌市重症慢性病复审认定表》交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汇总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人申报病种限1-2种。
第五条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重症
慢性病就医卡》(以下简称《就医卡》),参保人员因认定病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鉴定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实行限期管理,有效期因病情而定,超过期限的《就医卡》自行作废,停止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新增病种或更换病种的按首次申报对待。
第四章就医管理
第七条重症慢性病人员应在参保地重症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选定一家作为自己固定的就医购药点,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原则上1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除外)。年度终了需要变更的,重症慢性病人员应提前30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重症慢性病人员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购药。选择定点药店作为本人购药定点的,病人每次购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专用
处方,到选定的定点药店购药,处方不得重复使用。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外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本人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九条重症慢性病人员到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需提供《就医卡》、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和专用处方。定点单位在为重症慢性病人员提供医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其身份,发现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不得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对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症慢性病人员可通过参保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症病允许代诉病情开药”卡(以下简称《代诉卡》),经批准后家属可以持病人《代诉卡》、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和专用处方代诉病人病情开药。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施治,合理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或超病种用药,不得滥用辅助药;重症慢性病人员不得点名要药,重症慢性病人员和定点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串换药品。一次处方量按照口服药一般不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中草药不超过7剂,静脉输液不超过3天,疗程控制在15天以内的原则用药。同类药合并使用时不超过2种,抗菌类药不超过2种。同一病种同时使用中成药和中草药的,医保基金只支付一种。注射制剂须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不准带回,选
择定点药店作为本人购药点的,因病情需要输液的,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输液,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由重症慢性病人员现金结算,按季度由用人单位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为参保人员开具专用处方时,应书写规范,如实填写姓名、单位、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号和认定病种。使用自费药品及不属于重症慢性病认定病种的用药,应使用非专用处方并另外开具医疗收费票据,费用由病人负担。病人就医购药时,定点单位接诊医生或药店工作人员应通过专用处方等查看上一次病人购买的药品是否用完或即将用完,如剩余药品超过两天量,不得重复开药拿药(特殊情况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除外)。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和儿科处方药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重症慢性病人员持处方到重症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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