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车尾随闯卡偷逃高速通行费行为认定
——王某抢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18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夺罪
木碳粉【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地,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多次驾驶车牌号为京GVY×××的小型轿车,采用跟车尾随过杆的方式强行闯卡。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焦点】
农村怎样致富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出口处人工收费通道多次采取跟车尾随过杆的方式,趁收费员来不及防备从而实现闯卡逃费行为的性质,应该评价为何种犯罪。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收费出口趁前车缴费通过抬杆未落之机,多次跟车不缴费强行通过,任意扰乱高速公路的通行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补缴了车辆通行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人工收费通道,利用升降杆智能识别的特征驾车紧随前车快速通过升降杆,其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应缴纳给首都公路公司的车辆通行费而非无故滋事、无事生非,客观行为缺少“强拿硬要”的言语及行为特征,且未曾出现阻碍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秩序的情形,因而王某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寻衅滋事,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王某乘首都公路公司收费员不备,多次公然采取
跟车尾随过杆方式逃避缴纳应支付给首都公路公司的车辆通行费,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家属的帮助下及时补缴了车辆通行费,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纠正。虽然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犯抢夺罪的被告人,应当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因此,二审程序虽然变更了王某的罪名,但对王某不予并处罚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08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后语】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出口处人工收费通道多次采取跟车尾随过杆的方式,趁收费员来不及防备从而实现闯卡逃费行为的性质,应该评价为何种犯罪,对此分析如下:
一、本案的行为依法应被评价为犯罪
犯罪行为应具有两方面的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就王某的行为而言,第一,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王某逃避缴费的次数高达147次,时间长达3年,因而其该行为可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该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第三,该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王某对该行为在主观上属故意,主体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本案行为不应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一)从客观行为角度分析,王某的行为不具有“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
所谓“强拿硬要”,一般解释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虽然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对“强拿硬要”更为通行的解释是,“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而纵观高速公司提供的王某五次驾车逃避缴费的监控录像,王某手段较为平和。虽然其在收费员的注视下驶离出站口,但未见王某存在体现“强拿硬要”特征的语言及行为。好玩的游戏排行
什么样的瘦身精油好(二)从主观动机角度分析,王某在主观上缺少流氓动机
卷烟消费税1997年修改刑法时,流氓罪被拆解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拆解的目的在于“将罪状具体化,有利于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并明确“本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一般具有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性质”。而王某的客观行为并非无故滋事、无事生非、逞强好胜等流氓行径。
外交官(三)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王某的行为并未侵犯法律保护的高速公路通行秩序
纵观王某的行为,其既没有聚众,也没有破坏高速公路的通行秩序,更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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