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的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钢琴演奏家养老保险待遇,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老年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保障范围应当涵盖全体劳动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正常的全日制用工关系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中也予以明确,但是具体该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金额,成了司法实践中裁判者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将通过对各地典型司法判例的裁判口径的检索,分析讨论《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方面的适用规则,以期对法律的理解更加准确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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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之诉的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事项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督、检查并强制征缴的职能。由此可见,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应当纳入行政救济途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此问题,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基本已经达成共识,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补缴社保费用的社保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督促解决。因此,当前人民法院处理的社会保险争议仅限于《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之诉,养老保险争议亦是如此。
 
无底洞怎么加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之诉的时效及裁审衔接问题
    (一)各地裁判观点
    1、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534号陈留保与镇江市绿日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绿扬生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载明:2016年3月7日,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同日,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作出扬劳人仲不字〔2016〕第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仲裁时效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开始计算。无法删除访问被拒绝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91号吴根梅与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吴根梅经与石浦镇政府多次协商未果,并于2015年3月9日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吴根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象劳仲不字(2015)第002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出生于1955年9月13日,其法定退休时间是2005年9月13日。此时上诉人应当知道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金等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上诉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上诉人按照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显然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876号汪建国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2014年2月20日,汪建国因社会保险纠纷与重医附一院发生争议,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渝中劳仲不字第(2014)第4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经审查,你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所提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于2012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业已知晓权利受到侵害,其于2014年2月方提起仲裁主张权利,相关诉讼请求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虽主张其提交办理社保所需资料及被上诉人签收资料并告知等待回复的行为构成诉讼仲裁时效的中断,但其对于前述事由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仲裁时效中断的主张,本院不
予采信。
    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01民终6381号王智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载明:后王智伟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其与四医大关于失业保险金的仲裁请求。2015年8月26日,该委以王智伟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为由下发了陕劳仲不字(2015)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王智伟不服该通知书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智伟要求四医大向其支付养老保险金161772.00元,医疗保险金36287.4元,工伤保险金1257.3元,生育保险金1257.3元。原审法院认为:已生效的陕劳仲案字(2014)586号裁决书明确裁决了四医大应按照国家、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向王智伟补缴1997年3月至2013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现王智伟就同一事实诉至法院,要求四医大向其赔偿失业保险金26640元、养老保险金161772.00元、医疗保险金36287.4元、工伤保险金1257.3元、生育保险金1257.3元,王智伟的诉讼请求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王智伟的起诉予以驳回。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上诉人王智伟主张被上诉人四医大未给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是本案受理的必要条件,王智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王智伟的起诉应予驳回。王智伟其余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本院不予处理。原审法院以王智伟的诉讼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王智伟的起诉,该理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通过以上四个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之诉中均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前三个案例中均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委均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第四个西安市案例中法院以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处理。当然也有个别案例未经仲裁程序而被人民法院按照普通侵权诉讼处理,比如本人办理的高淑凤诉陕西省人民医院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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