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李安的儿子∙【公布日期】2021.07.15
∙【字 号】庆政办规〔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庆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规〔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秋天的四字成语 2021年7月15日
大庆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依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16〕99号)等相关用地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淘宝助理教程 第二条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少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
最高年限50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工业项目实际需求确定10年、15年、20年使用年限。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是指按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确定20年先租赁后出让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设定5年租赁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租赁期届满前,由承租人提出出让申请,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依法签订15年期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什么牌子的口罩好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前期的征地安置补偿工作;负责将地块达到“净地”条件;负责履行交地程序,与企业签订交地清单(交地清单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负责提出出让地块的设定年限、产业要求、环保要求等考核评价要求。
高新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高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受让人的履约监管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
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程序执行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
第六条 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投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年期弹性出让或先租赁后出让:
(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且用地面积在2公顷至5公顷之间的工业项目。
(二)列入到国家和省、市重大规划或省、市重点推进项目计划的项目。
(三)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企业投资项目。
(四)项目计划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平方米以上并保证至竣工期完成的实际投资总额达到此强度。
(五)项目建成达产后预期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年并保证竣工之日起三年内达到。音悦台怎么获得积分
第七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应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应在公告中明确租赁年限、出让年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协议出让后的出让金标准和租赁期满的考核评估指标。
第八条 租赁期限、出让期限、续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第九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的起始价,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等相关规定确定。对符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16〕9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工业项目,可在确定的出让金标准基础上,实施优惠。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起始价应与出让价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不作调整。
第十条 土地租金、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按照租金起始价标准一次性收取,成交后抵作合同租金。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中须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出让土地用途等内容。
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承租人在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持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土地出让期间,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中须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出让年限、出让土地用途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租土地使用期满申请协议出让的,应在租赁期届满2个月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
出,经高新区管委会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经高新区管委会考核评价后不符合条件的,对自愿整改的承租人,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允许限期整改一次,但整改续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年租金按原标准缴纳,整改验收合格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时间相应缩短;租赁期满未申请出让、虽申请出让但考核评价不符合条件又不整改或续租整改期满承租人未通过验收考核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承租人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时,协议出让价格以租赁时的土地出让竞价结果扣除已交的租赁费用确定,协议出让金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届满前3个月内,原土地受让人可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续期期限由申请人在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50年以内的剩余期限内自行选择。续期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续期时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赁后出让成交后,在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前,受让人(承租人)应先与高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租赁)期间,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赁后出让的,受让人(承租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抵押参照现有工业用地相关管理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因受让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应在终止前6个月内向出让人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经高新区管委会形成初步意见并提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由出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有偿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建安成本价折旧,不考虑物价、市场变动因素,经出让人委托资产评估部门测算,由高新区管委会出具意见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高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发现受让人(承租人)在出让期(承租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存在如下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及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好听英语名字
(一)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擅自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或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土地使用权转租的。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申请出让、虽申请出让但考核评价不符合条件又不整改或续租整改期满承租人未通过验收考核的。
(三)受让人(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达到预期投资强度及年税收的。
(四)因受让人(承租人)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满2年的。
存在(一)(二)(三)项情形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上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对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质量认定,质量合格并可重新利用的,按建安成本价折旧,不考虑物价、市场变动因素,经资产评估部门测算,由高新区管委会出具意见予以补偿;质量不合格或者虽质量合格但不可重新利用的,不予补偿,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受让人(承租人)限期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否则,高新区管委会有权拆除或变现,恢复场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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