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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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03 警戒
【字 号】深财资规[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财资规〔2011〕5号)
高考英语作文范文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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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主要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他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最帅气的名字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未经批准的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由本办法规定,其他未规定使用年限的,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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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选择要申请处置的资产,形成《资产处置申请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非固定资产无需填写),分别按权限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二)单位向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上报纸质的资产处置申请函,并附经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和有关材料(也可通过扫描上传到系统)。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出申请。
  (三)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系统操作,并通过系统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纸质意见上报财政部门,同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四)财政部门通过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或上报,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
  (五)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指账面原值,含5万元,下同)且未达到规定使用
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房屋、电梯、锅炉和部分大型医疗设备等已确定法定鉴定机构的,按规定执行。
  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依据。
  (六)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七)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
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改革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自上级部门批准机构改革之日起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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