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菊、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菊、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5 
【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24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久强孔繁奎郭召勇 
【审理法官】孙久强孔繁奎郭召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邵菊;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 
走心的句子简短一句话【当事人】邵菊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邵菊 
【当事人-公司】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海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李晓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海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李晓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新海李晓平鹿闪闪 
【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我的大学生活总结【原告】邵菊;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本案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根据规定,商业房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西江月 夜行黄沙道中的意思
海沙【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本案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根据规定,商业房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但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出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内容,此使购房者产生一定的误解。宇翔公司未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对此进行过说明,一审判令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宇翔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邵菊承担次要责任,并无
不当。    因在案涉房屋设计中未进行燃气设计,邵菊要求宇翔公司再另向安装燃气设施,客观上难以实现。但案涉合同及附件中约定了宇翔公司安装燃气的义务,一审在双方对未安装燃气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综合考量酌定宇翔公司赔偿邵菊的损失金额为840元,符合案件事实。    邵菊以小区东门未开通为由,要求宇翔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但邵菊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违约金数额的来历,一审对此未予支持,符合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    一审认定宇翔公司于2019年进行案涉商住1号楼的报备手续,构成了逾期报备。但在2015年6月25日为合同约定的办理相关房产手续报备的最后期限,邵菊即应从此时开始主张关于报备的相关权利,邵菊于2021年2月3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邵菊和宇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1元,由邵菊负担4301元,由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爱的思念【更新时间】2022-08-21 10:31: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2年12月19日,原东阿县国土资源局与宇翔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编号为2××2-68,宗地面积为36052平方米,出让价为9734040元,每平方米270元,宗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面积0.54982公顷,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3.0553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其他商服用地40年,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70年。宇翔公司取得的东国用(2013)第13123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地类(用途)商住综合终止日期商服:2052年12月29止住宅:2082年12月29止使用权面积36052平方米”。    2014年1月17日,宇翔公司(出卖人)与邵菊(买受人)签订《东阿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东阿县登记备案。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载明: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605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综合,土地使用年限为2××2年12月29日至2082年12月29日;第三条约定:邵菊购买的商品房为第1号楼1-04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为127.66平方米;第九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5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
2011年生肖运势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二条“交接”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五条约定:…3、燃气管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在达到供气部门的要求(如入住率缴纳相关费用、缴费率等)后满足使用条件,具体使用以燃气公司规定为准…;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3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约定:管道燃气入户…。    2014年4月份,宇翔公司通知邵菊领取交房通知书,邵菊于2014年5月8日领取交房通知书并于2014年6月25日签订了房屋及楼宇交接书。案涉房屋所在的商住1号楼于2014年6月1日竣工、2014年8月2日通过五方主体验收、2016年4月25日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2019年11月1日,宇翔公司取得该1号楼的不动产权证书(鲁(2019)东阿县不动产权第0××1号):用途为“
住宅用地/住宅”,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2年12月30日起2082年12月29日止”,权利其他状况“商业面积:2871.91平方米住宅面积4739.12平方米”。在邵菊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中显示:鲁(2019)东阿县不动产权第0××1号土地使用年限为2××2年12月30日起2052年12月29日止,规划用途:商业服务。邵菊取得的鲁(2020)东阿县不动产权第0××1号记载: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2年12月30日起2052年12月29日止,房屋建筑面积127.66平方米。    规划中该小区东门和西门形制相似,但东门现系打通临街二层商铺的一层形成。规划中的东南门现由幼儿园使用。邵菊商铺坐落于商住1号楼一层、二层,该商住1号楼系在住宅用地上建设且在规划中该商住1号楼为“4F+2”,该商住1号楼底商内均未接入天然气设施。    在2020年8月26日,商住1号楼商铺业主代表和宇翔公司工作人员谈话中,宇翔公司认可:在销售商住1号楼商铺时,承诺产权为70年,因政策调整,原来是房产证现在是不动产证,产权为40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商铺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宇翔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邵菊关于宇翔公司违约交房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3、邵菊关于宇翔公司延期办证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4、邵菊关于天然气未入户的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5、邵菊关于公共配套建筑缺失(东门问题)的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邵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因承诺土地使用年限由70年变更为40年赔偿违约金120000元;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安装开通煤气管道,因房屋基础设施不到位赔偿违约金10000元;4、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因公共配套建筑缺失(东大门未开通,导致小区内没有较好的人员流动进出通道)赔偿违约金80000元;5、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因逾期报备赔偿违约金8500元;6、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如下:    宇翔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邵菊和宇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邵菊、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5民终24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海,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牛角店镇金牛世纪城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菊与上诉人东阿县宇翔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宇翔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