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了,你的档案转了吗?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对自己的档案不管不问,已不是个别现象。据了解,在各院校、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被大学毕业生遗弃的档案都不少。超过择业期,毕业生的档案会被学校退回原籍。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本身或者其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他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一般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交流中心。
按照规定,学校应将转给有档案管理支配权的单位和国有企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go-vern-ment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县级以上go-vern-ment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均可为毕业生接收管理档案,并依据档案为毕业生提供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等一系列内容的服务。
有就业单位档案这样办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要迁移户口的毕业生,还需要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等材料到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办理了人事代理的,
由所在学校统一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经清点、核实,符合条件的,办理存档手续。需要办理户口的,持存档手续、毕业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等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应聘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直接迁入省或市、县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择业期内怎么办
择业期内,毕业生可以将档案存放在学校。但如果择业期满,要提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持《就业协议书》直接到人才交流中心,签注人事代理意见;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所在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递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存档手续;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存档和入户手续。
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档案该怎么办理
超过择业期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持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有效文书(证件)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商调函,凭商调函由原档案管理单位将人事档案移交本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在个人手中保存或在无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保存的,凭就业报到证先到当地go-vern-ment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补办有关手续,完善档案材料(私自拆封或无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拆封的,需退回原毕业院校重新审查、密封),而后,再将档案移交到人才交流中心。此时,毕业生已经不再具有就业报到资格,需要就业的需重新办理招工、聘干等就业手续,或者按照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的就业办法,办
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介绍信。
这部分毕业生的户口如果在入学时已经迁到学校,现在只能迁回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地方不能办理入户。
最后,提醒各位大学毕业生,2007年7月之前将档案转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学毕业生(以就业报到证日期为准),见习期满后需要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届时,可持档案卡到省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转正定级表》。其中,需要办理初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者,可持档案卡到该中心领取初聘表,办理相关手续。
2.应届毕业生教你几招面试绝招
*面试作答要理清思路
我在工作那年,接到HR参加面试的电话后,立即赶到学校图书馆阅览室,花了一晚上把该企业的相关书籍都快速浏览了一遍。在宣讲会时,又认真听了相关介绍,并且招聘宣传册上的很多信息都记得差不多了。面试时,当面试官问我为什么想到该企业工作时,我就结合企业历史、文化特点、发展机遇和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谈,赢得了面试官的认可。
之后如愿进入该企业工作,某日和当时面试我的领导吃饭时,了解到那天我谈的有些信息甚至他之前
都不是特别清楚,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没有开始复试,他就基本上定下来要最终录用我了。”
因此,这位HR提出,如果想加入企业,请尽可能多了解企业情况。不过,充分准备不只是了解企业背景信息,更重要的是理清思路。
很多企业招聘面试时有不少问题是相同的,属于必答题。比如:自我介绍,最大的优/缺点,最成功/失败的事,职业生涯规划,为什么加入我司等。对于常见的问题,不少文章或书中给出了一些回答模式或建议,可以稍作参考,但不要拘泥于此,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回答问题时不要太干瘪,要有血有肉,有理有据,有总结有分析。一般来说,描述一件事你应将其前因后果简明扼要地说明白,至少说明一个完整的STAR,即在什么情况下(Situation),要做什么事情/完成什么任务(Task),你采取了哪些行动(Action),最终结果如何(Result)。
*千万不要试图编故事
回答问题最关键的是要记住诚信为本,不要试图去编故事。
如果当面试官问你第一个问题时,你就开始编故事。有经验的面试官一般都能识破,他会通过一个又一个连环问题追问相关细节。“开始几个你可能还能招架,不过我相信你不会笑到最后。”因此,如果你没有亲身经历过某事或参与过某个项目,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或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请不要轻易宁夏旅游攻略景点必去
编造。
这位HR还提出,如果你真的经历很少,又想以某项目或事情作为佐证,那至少在面试前得先好好准备一下,将准备编造的故事彻底理清,并保证自己到时不会自打耳光。总之,坦诚会给你加分,欺骗后患无穷。
*感觉好为什么没录用
不少同学面试后自我感觉很好,但没被录用,就会发出质疑。
事实上,这有两种可能:
一是你面试表现的确不错,但可能排在n+1,限于招聘名额n,择优录取,只能说声遗憾。如果接到企业的拒信说:“您的学识和能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但本次招聘名额有限,暂时无法录用。我们会将您的材料保存在公司人才库,有合适空缺时会优先与您联系,感谢您参加我司校园招聘,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注我司的发展!”这可能是名副其实的。此时,你有可能作替补,当有人拒签或毁约时你的机会就来了。
二是你只是自我感觉良好罢了,面试官并不认同你的表现。其实,面试感觉好坏与录用与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记得当年复试时感觉就不怎么好,回来后也以为没戏了,结果某天手机一响,喜讯传来。
后来到公司后我与领导聊天时了解到,我在复试时的表现的确一般,但其中有几个亮点加上初试时的优秀表现让他决定录用我。因此,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没必要对面试时的表现太在意,你也不要刻意去猜测面试官的问题究竟是想要考查你什么,一是猜不透,二是没必要。”
*细节真的能决定成败
“曾经在面试某人时,几个面试官评价都还不错,但我发现此人的应聘表填写不完整,并且有几处和面试回答时并不一致,还有一些小错误。而该岗位工作繁杂,要求非常耐心、细心和认真,因此我建议不予录用,最终被淘汰。”这位HR以此来告诉应届毕业生,细节决定成败。
细节体现在很多方面,包括言行举止、着装等。参与过几年的校园招聘,发现很多同学不太在意,闹了一些笑话,比如西装扣子、商标标签问题等。我们知道,西装的讲究很多,因此要多加留意,建议同学们些资料看一下,了解相关细节,以免出丑了还不知道怎么回事。
另外,在面试时一定要展现良好的精神状态。我在校园招聘面试时发现有些同学坐在那里没精打采,低着头,小动作不断,说话声音很小,显得很不自信。你说,换成你是面试官会有何感想?建议同学们在面试前要保证充足的睡眠,不要熬夜,面试时要坐姿端正,抬头挺胸,精神专注,声音清晰,充满自信。
3.关于新的合同法
怎样注册邮箱利刃1:限制合同短期化
一份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有专家认为,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这体现在: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利刃2:不签合同代价高昂
康乃馨的花语是什么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明确写进立法,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的决心。新法实施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加明确和详细的对违法后果予以明确,大大提升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可诉性,同时也因“违法成本”的高昂而提高了某些用人单位试图违法违规的门槛。
利刃3:详细规定试用期长短
在很多情况下,试用期过长一直被用人单位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的劳动者诟病,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争议最多。而这一现象,将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为详尽和明晰的规定予以遏制。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在试用期领不到工资,或者按比例领取工资的不公平待遇,新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对其予以纠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利刃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补偿
照旧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而在新法中,这一被执行了12年的规定将被颠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这在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中得以体现。
新法的这一规定属国际通行做法,是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员工离职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种人文关怀。而对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有专家认为,这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利刃5:劳务派遣难避责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究其本质,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这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劳务派遣先天就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和职业安全感很难受到保护,职工的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
劳务派遣自上世纪90年代后开始在我国逐渐流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有两万多家。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很大程度上希望能规避责任。
针对新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用工稳定和用工质量的诸多企业家们的焦虑,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短时期内对企业的管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也应该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出发,这是一部保护劳资关系的法律,它的出现体现了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对于企业来说,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资关系,才是巩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
新劳动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可以说是我们的福音。目前很多用人单位还在延用旧劳动法的用工条款,许多同学对新劳动法的规定还不太清楚。为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法,慎重签订劳动合同。(请注意试用期的新规定)
新劳动法颁布用工观念须转变
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
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
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江苏高考志愿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在新法实施后将不再好使。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在明显。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三、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中能否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劳动法》对这一问题规定不是很明确。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对此规定是大相径庭,有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有的是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走向了统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
建立你的时间资产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自然数包括小数吗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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