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1.12.06
∙【字 号】威住〔2021〕14号
∙手不释卷的故事主人公是谁【施行日期】2021.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住〔2021〕14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现将《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本规定施行之前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五章 贷款申请发放程序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北京车辆摇号查询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买正品化妆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
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装修、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 威海市范围内所有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本规定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一)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四)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自住住房,且该套住房未以购建住房方式申请提取公积金。
(五)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抵押。
(六)申请现房、二手房贷款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申请期房贷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怎样办理美国签证 (七)本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第六条护士长年终总结 可给予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一)新开户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贷款。已开户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贷款。已开户单位当年欠缴的,补足月份后可视为连续缴存。
(二)辖外调入的职工,其缴存时间未间断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三)在威海辖区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籍为威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在威海市购买自住住房。
(四)威海市本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商业住房贷款不超过三年,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提前还清后转为公积金贷款。
(五)威海市本地缴存公积金职工为双一流大学毕业生,申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放宽到6个月,贷款额度不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以非夫妻关系的共有权人身份购房的。
(二)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为其配偶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未清偿的债务及担保的。
(四)因离婚、死亡、继承、赠与等原因出现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的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明确的。
(五)公积金贷款不得重复发放,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使用两笔公积金贷款,且同一坐落房屋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六)已经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七)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八)上级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八条 最高贷款限额按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额度执行。
第九条 可贷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可贷额度参照以下因素计算,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一)购买首套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70%。其中:购买拆迁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总额不超过拆迁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7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总额不超过住房评估价值的70%。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总额不超过大修部分评估价值的7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60%。
二手房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房龄在6年(含)以上的,房龄每增加10年,房屋价格相应下浮10%。
(二)月还款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夫妻双方近12个月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的70%。
(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和高层次人才等其它情形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各项优惠政策不能混合使用。
第十条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除外)。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购买现房、期房、二手房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5年。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国家政策性优惠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二套房贷款在此基础上上浮1.1倍。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申请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论购房类型均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购房合同等基本资料,不同购房类型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并填写《个人信用查询报告》。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自接到同意贷款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过期不办视为放弃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实行面审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抵押住房的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须持身份证件,亲自到场办理签字手续;配偶及第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签字的,应出具经过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到场签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所有到场签字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贷款担保等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将所需公积金贷款资金拨入“委托贷款基金户”,由受委托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资金应通过委托银行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造、翻建、大修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单位与开发商合作联合开发的,可以按“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内容进行公积金贷款资金拨付。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购买期房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可选择开发商担保、他处或第三人住房抵押、质押等临时性担保方式。临时性担保方式根据情况不同可单独或结合使用。所购期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应将临时性担保方式变更为所购住房作抵押。
(一)购买现房,二手房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二)购买期房的,可以选择开发商担保、他处或第三人住房抵押、中心认可的质押、方式。
(三)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条件,且须为同一担保方式,同一还款方式,同一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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