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怎...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
若⼲问题的意见是怎样的
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适⽤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个法律适⽤问题,提出意见。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是怎样的
⼀、关于“⼊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条规定,认定“⼊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是“户”的范围。“户”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是“⼊户”⽬的的⾮法性。进⼊他⼈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抢劫⾏为虽然发⽣在户内,但⾏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进⼊他⼈住所,⽽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户抢劫”。三是暴⼒或者暴⼒胁迫⾏为必须发⽣在户内。⼊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如果暴⼒或者暴⼒胁迫⾏为发⽣在户内,可以认定为“⼊户抢劫”;如果发⽣在户外,不能认定为“⼊户抢劫”。
⼆、关于“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中型出租车、⽕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中型公共交通⼯具上针对司售、乘务⼈员抢劫的,或者在⼩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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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百六⼗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为⼈实施的每⼀次抢劫⾏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犯罪⾏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为⼈基于⼀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犯意在同⼀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进⾏抢劫的;或在⼀次犯罪中对⼀栋居民楼房中的⼏户居民连续实施⼊户抢劫的,⼀般应认定为⼀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为⼈随⾝携带⽀、爆炸物、管制⼑具等国家禁⽌
中秋唯美短句个⼈携带的器械进⾏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携带其他器械进⾏抢夺的⾏为。⾏为⼈随⾝携带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为⼈将随⾝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能为被害⼈察觉到的,直接适⽤刑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适⽤刑法第⼆百六⼗七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为⼈实施盗窃、、抢夺⾏为,未达到“数额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的,⼀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依照刑法第⼆百六⼗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抢夺接近“数额较⼤”标准的;
(2)⼊户或在公共交通⼯具上盗窃、、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具外实施上述⾏为的;
(3)使⽤暴⼒致⼈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卡后使⽤、消费的,其实际使⽤、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卡后未实际使⽤、消费的,不计数
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卡数额巨⼤,但未实际使⽤、消费或者实际使⽤、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标准的,不适⽤“抢劫数额巨⼤”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具或者逃跑⼯具使⽤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数罪并罚。
哪个牌子洗发水好用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为的定性
以、、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使⽤,以暴⼒、胁迫等⼿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采取暴⼒、胁迫等⼿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房产证上加名字费用⼋、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为⼈实施伤害、等犯罪⾏为,在被害⼈未失去知觉,利⽤被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数罪并罚;在被害⼈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犯罪⾏为之后,临时起意拿⾛他⼈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公务的⼈民警察、联防⼈员,以抓嫖娼、赌博等违法⾏为为名⾮法占有财物的⾏为定性
⾏为⼈冒充正在执⾏公务的⼈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的⾏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
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为中使⽤暴⼒或者暴⼒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的⾏为,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为中使⽤暴⼒或者暴⼒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胁迫⼿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的钱财的⾏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以暴⼒、胁迫⼿段迫使他⼈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相差不⼤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法占有为⽬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采⽤暴⼒、胁迫⼿段迫使他⼈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的⽐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罪的界限
罪是侵害他⼈⼈⾝⾃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主观⽅⾯不尽相同。抢劫罪中,⾏为⼈⼀般出于⾮法占有他⼈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为,罪中,⾏为⼈既可能为他⼈财物⽽实施⾏为,也可能出于其它⾮经济⽬的实施⾏为;第⼆,⾏为⼿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为⼈劫取财物⼀般应在同⼀时间、同⼀地点,具有“当场性”;罪表现为⾏为⼈以杀害、伤害等⽅式向被⼈的亲属或其他⼈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或提出其他⾮法要求,劫取财物⼀般不
具有“当场性”。大专可以考公务员吗
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随⾝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为⼈实施寻衅滋事的⾏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的,后者⾏为⼈⼀般只具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前者⾏为⼈客观上⼀般不以严重侵犯他⼈⼈⾝权利的⽅法强拿硬要财物,⽽后者⾏为⼈则以暴⼒、胁迫等⽅式作为劫取他⼈财物的⼿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使⽤或威胁使⽤轻微暴⼒强抢少量财物的⾏为,⼀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为⼈为索取债务,使⽤暴⼒、暴⼒威胁等⼿段的,⼀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等规定处罚。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守合同重信用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侵犯⼈⾝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未造成他⼈⼈⾝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重伤、死亡的”这⼀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夺取他⼈财物⾏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财物的,⼀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逼倒他⼈以排除他⼈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不放⼿⽽采取强拉硬拽⽅法劫取财物的;
(3)⾏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夺取他⼈财物的⼿段会造成他⼈伤亡的后果,仍然强⾏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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