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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裁 定 书
(**)**刑更**
罪犯**,*,******出生,**余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服刑。
前台的工作内容****于******作出(2017)**刑初****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以(**)**刑更****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
任务。****至****,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哪个星球水最多(减刑后刑期:自******起至******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元旦联欢会的宣传语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燕西湖十景图
凤囚凰大结局审判员 **
******创佛录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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