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发布2021年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东省司法厅发布2021年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1⽇起施⾏。为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让全社会深⼊了解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持法律援助⼯作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作⾼质量发展,近期,⼴东省司法厅、⼴东省律师协会评选通报了“⼴东省2021年民事、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2017年全国开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以来,⼴东主动将试点范围扩⼤到全省,全⾯扩⼤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保障没有委托辩护⼈的刑事被告⼈均能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实现100%应援尽援,成为全国第⼀个实现省、市、县三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份。2017年以来,⼴东省各级司法⾏政机构深⼊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加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年均增长31%,刑事案件辩护率、辩护意见采纳率均有效提升。据统计,2018年⾄今,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6.34万件,其中刑事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案件30.86万件,组织办理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26.84万件。
⼴东省全⾯铺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权司法保障的⼀⼤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促进司法公正,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明进步具有重⼤意义。此次评选发布的⼗⼤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充分展⽰了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的积极成果,体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在保障犯罪嫌疑⼈、被告⼈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作⽤,具有较强的典型性、⽰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为各地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了指引和参考。
近年来,⼴东省委省政府⾼度重视法律援助民⽣⼯作,“⽀持⽋发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
盖”“为困难众提供快捷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相继在2016年、2019年、2022年列⼊省政府⼗⼤民⽣实事。全省各级司法⾏政机关深⼊落实省政府民⽣实事项⽬,深⼊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作,加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印发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作的实施办法(试⾏)》《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投⼊,不断加⼤对弱势体和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律援助⼒度,不断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断提质增效,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东省2021年⾏事法律援助
⼗⼤典型案例名单
案例简介与点评
案例⼀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对潘某某涉嫌抢劫、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潘某某是⼴西壮族⾃治区三江侗族⾃治县⼈,2017年3⽉1⽇因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17⽇被逮捕。2017年10⽉31⽇,云浮市云城区⼈民检察院向云浮市云城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潘某某2017年2⽉9⽇晚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某停车场参与盗窃摩托车作案,涉案⾦额270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2⽉10⽇凌晨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某停车场参与抢劫⼿机作案,价值⼈民币1140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018年1⽉18⽇,云浮市云城区⼈民法院根据检⽅的指控,以其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五个⽉,决定执⾏刑期⼆年⼆个⽉,并处罚⾦⼈民币6000元,没收⼿机⼀部。潘某某不服⼀审判决,依法于2018年2⽉1⽇提出上诉。
因潘某某未委托辩护⼈,云浮市中级⼈民法院根据《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的办法》,于2018年3⽉8⽇通知云浮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18年3⽉12⽇,云浮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张标⽂律师为潘某某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3⽉15⽇会见了潘某某,认真听取他的陈述。潘某某说当晚与潘某林、练某民⼀起玩乐,并没有参与作案,也不认识其他作案⼈员,从未有过电话联系。
承办律师认真查阅和分析案卷全部资料后,通过上诉⼈的家属到当时与潘某某⼀起玩乐的证⼈潘某林、练某民的,并打电话询问了潘某林、练某民相关情况。潘某林、练某民明确表⽰案发当晚及第⼆天中午,潘某某均与他们在⼴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不在云浮市云城区。潘某林还将潘某某当时在怀集县跳舞的视频和图⽚发给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初步断定,这很可能是⼀宗错案,决定为潘某某作⽆罪辩护。
本案中,获得证⼈潘某林、练某民证明潘某某不在犯罪现场的证词对认定本案事实成为关键。⾸先,承办律师做通证⼈潘某林、练某民的思想⼯作,使他们愿意出庭作证。其次,承办律师及时向云浮市中级⼈民法院提交了要求证⼈出庭作证和调取、核实相关证据的申请书,以证实潘某某在案发时与证⼈⼀起玩乐、没有参与作案,证实其他被告⼈与潘某某既不相识也没联系,潘某某不可能参与作案。通过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调取、核实,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根据承办律师的申请,⼆审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阶段,承办律师获得有利于上诉⼈的证据:派出所对证⼈潘某林、练某民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均证实案发时潘某某与他们⼀起在肇庆市怀集县玩乐,⽽不在案发地点云浮市云城区。同时,承办律师还将证⼈潘某林提供的潘某某当时在肇庆市怀集跳舞的视频和图⽚转发给检察院办案⼈员,为庭审开展有效的⽆罪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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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法院开庭时,承办律师对同案的被告⼈以及证⼈、上诉⼈进⾏有针对性的发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确切性、充分性、统⼀性,并提出⽆罪辩护观点:⼀是出庭的五个被告⼈均不认识潘某某,充分证实潘某某不是本案的共犯;⼆是潘某林、练某民的证⾔证实,被告⼈潘某某没有参与实施抢劫、盗窃⾏为的作案时间;三是没有其他任何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潘某某参与本案的抢劫、盗窃犯罪活动。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审判决认定潘某某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证据不⾜。请⼆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潘某某⽆罪。
因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潘某某参与盗窃、抢劫作案证据不⾜,认定上诉⼈潘某某有罪不当,依法予以纠正。2019年1⽉11⽇,⼴东省云浮市中级⼈民法院作出(2018)粤53刑终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潘某某⽆罪,对已扣押在案的潘某某的⼿机⼀部,予以退还。
2019年2⽉25⽇,潘某某专门写了⼀封感谢信,称⾃⼰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最⼤受益者,并真诚地希望更多⽆罪的⼈不受刑事追究。
【案例点评】
本案是2017年10⽉11⽇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的办法》颁布后,云浮市⾸例⼀审判决有罪、⼆审改判⽆罪的刑事法律援助成功案例。承办律师综合运⽤刑法
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等知识,抓住案件关键点进⾏辩护,以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罪,使法官完全接受承办律师的⽆罪辩护意见,依法改判上诉⼈⽆罪。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承办律师探索解决调查取证难、法官接纳律师辩护意见难等问题,提⾼刑事辩护质量和⽔平,具有积极意义。教师节黑板报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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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对林某光正当防卫提供法律援助案麋鹿
【案例简介】
2019年7⽉21⽇,⼴州市从化区⾼平村村民林某光与村民林某咏在打⿇将时起了争执。次⽇凌晨,⽓愤难平的林某咏守在林某光回家的路上,袭击后者,林某光负伤后还击,最终导致林某咏死亡。2019年7⽉23⽇,林某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
因林某光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期徒刑或死刑,且林某光没有委托辩护⼈,⼴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于2019年7⽉24⽇依法通知⼴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林某光提供辩护,⼴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7⽉26⽇指派⼴东政衡律师事务所谢丽兴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7⽉30⽇到⼴州市从化区看守会见林某光,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经过。通过分析案情,承办律师厘清了办案思路,于2019年8⽉1⽇向⼴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递交了辩
护意见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第三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林某光对林某咏正在进⾏⾏凶、杀⼈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林某咏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8⽉5⽇,⼴州市从化区⼈民检察院经提前介⼊,认真审查案件证据以及查阅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穗从检侦监不批捕(2019)96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林某光的⾏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须负任何刑事责任,对林某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出具《释放证明书》(穗公从看释字[2019]435号),林某光故意伤害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即释放,释放了林某光。
[2019]435号),林某光故意伤害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即释放,释放了林某光。
【案例点评】
本案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受援⼈的⾏为是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受援⼈,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案发经过,根据林某
光⾏为的性质和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受援⼈林某光的⾏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从公安机关通知辩护到受援⼈被释放,承办律师仅仅⽤了⼗天的时间,就顺利完成该案件的辩护,有效地维护了受援⼈的合法权益。本案最终成为⼴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起对外公开发布的正当防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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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佛⼭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对涂某涉嫌故意杀⼈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2020年9⽉16⽇,涂某因涉嫌故意杀⼈罪被佛⼭市顺德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9⽉17⽇,因犯罪嫌疑⼈涂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期徒刑,佛⼭市顺德区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三条的规定通知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指派律师辩护。2020年9⽉18⽇,顺德区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东⼴和(顺德)律师事务所马征律师担任涂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
因正处于疫情防控期,看守所预约会见需要提前五天通过粤省事系统排号,⽽且预约会见号码⼗分紧张,往往都需要⼗⼏⽇后才可以会见到犯罪嫌疑⼈。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为能尽快会见,通过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积极协调,于2020年9⽉22⽇便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涂某。
在会见犯罪嫌疑⼈涂某之前,承办律师通过向涂某、杨某以及陪同涂某⼀起到达案发现场的同事询问,实地⾛访查看案发现场,对案情做到了初步掌握,了解到本案是⼀起因第三⼈插⾜家庭引起的纠纷。在会见犯罪嫌疑⼈涂某时,承办律师重点询问了涂某案发前后思想动机、事情详细经过、使⽤⼯具的形状⼤⼩以及涂某的动作细节。涂某向承办律师陈述了事情的其因、案发前后⼀段时期的⼼理历程以及事发当⽇由中⼭到顺德寻的完整经过,承办律师详细询问了涂某⼑⽚的形状、持⼑的动作以及划伤的具体部位等细节问题。最后,承办律师结合现场环境、周围动态、被害⼈的情绪反应、⾏为举动,进⼀步对案情进⾏分析。
为进⼀步确定辩护思路,承办律师召集其办案团队成员结合案件材料就事实认定、因果关系、⾏为定性、法律解释等问题开展了⼴泛恳切的商讨辩论,最终得出本案的案发起因应为家庭感情纠纷之下的过激失当⾏为,应当以其对被害⼈造成最终的伤害结果轻微伤来对其⾏为定性,犯罪嫌疑⼈涂某的⾏为不构成犯罪。形成书⾯辩护意见后,承办律师还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2020年9⽉24⽇,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呈请逮捕后,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着重沟通明晰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犯罪嫌疑⼈是否具有故意杀⼈的动机?
因被害⼈古某两年来⼀直插⾜涂某家庭⽣活,已严重侵扰了涂某家庭安宁,深⼊影响到了其⾝⼼健康
和⽣活⼯作状态。在其多次试图平息纠纷均未果,因情绪和尊严受到刺激的⼀时激愤之际,加之其⾃视⾝材瘦弱不是古某的对⼿的情形下,才⽤⼑⽚划伤了古某的脖⼦。其根本⽬的只为吓唬古某,让其知难⽽退,因⽽并不具备杀⼈的动机。涂某的⾏为应属于挽救家庭破裂的“激情”⾏为。
2.从犯罪嫌疑⼈的⾏为⽅式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杀⼈的故意?
涂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知晓⾎管的⼤致位置,也清楚如果割到动脉⾎管会对古某造成较⼤伤害,因此,其有意避开了动脉部位选择在其喉结处划了⼀下即终⽌,且没有连续实施伤害动作,因此,涂某的客观⾏为证实了其并没有杀⼈的故意。
3、案发后,应认定犯罪嫌疑⼈有从轻减轻情节。
在涂某和古某的对峙过程中,古某接了电话告知对⽅具体位置,涂某知道对⽅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到了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事情经过,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问题的意见》,涂某的⾏为属⾃动投案,如实供述。
4、结合犯罪嫌疑⼈的⾏为动机、主观故意和⾏为后果,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古某存在过错,涂某的伤害⾏为事出有因,且古某伤情为轻微伤,所以,不应对涂某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认同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涂某涉嫌故意杀⼈证据不⾜。2020年9⽉30⽇,顺德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佛顺检不批捕说理(2020)49号),以犯罪嫌疑⼈涂某没有杀⼈故意,被害⼈有过错,存在婚恋情感纠葛,犯罪嫌疑⼈涂某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等3个理由,对涂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年9⽉30⽇,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涂某予以释放。
【案例点评】
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引发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中常见⾏为⼈有过激⾏为,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从⾏为的危险性来定性定罪,需要严格的从⾏为⼈的动机、⾏为⽅式、主观⽬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全⽅⾯分析。本案中,嫌疑⼈虽有的动作,但是承办律师结合案件材料,就⾏为⼈动机、主观⽬的、涉嫌犯罪的⾏为⽅式、⾃⾸情节等作了细致的阐述,详细地向办案机关还原了受援⼈的⾏为动作,认为从受援⼈选择较轻的伤害⾏为、受援⼈在整个过程的表现,均可以推断出受援⼈并不具有故意杀⼈的主观故意,且⾏为后果为轻微伤。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涂某涉嫌故意杀⼈证据不⾜,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切实维护了受援⼈的利益,展现了承办律师较⾼的专业能⼒和法律援助制度对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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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对何某某信⽤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被告⼈何某某于2014年5⽉在银⾏办理⼀张信⽤卡,额度7万元。办理信⽤卡后,何某某刷卡透⽀7万元整,分36期还款,按规定每⽉还款约2200元。何某某还款⾄2016年12⽉份后不再还款,经银⾏⼯作⼈员多次催收,逾期超过三个⽉⾄案发未按规定偿还,⽋款本⾦34926.96元未归还,本息共计51263.68元。2018年1⽉8⽇,何某某因涉嫌信⽤卡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2⽇被逮捕,同⽇被取保候审。公诉前,何某某还清了全部透⽀款项,并取得银⾏的谅解。
2019年1⽉22⽇,连平县⼈民检察院向连平县⼈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何某某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期限透⽀,经发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其⾏为已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何某某没有委托辩护⼈,2019年1⽉25⽇,连平县⼈民法院根据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的办法》的规定,通知连平县法律援助处为何某某指派辩护律师。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接到《公函》后,于2019年1⽉29⽇指派⼴东连洲律师事务所黄志斌律师担任何某某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承接此案后,于2019年2⽉18⽇会见了已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何某某。在会见过程中,承办移动积分商城 积分兑换
律师了解到:被告⼈何某某在办理透⽀卡时,同时将他的粤PRC8XX号⼩轿车的登记证原件质押在银⾏后才透⽀7万元,并将7万元全部转账给某某车⾏⽤于购买该辆⼩轿车。之后,被告⼈何某某的车辆登记证⼀直押在银⾏,直到还清本息后,才赎出来。
开学典礼作文400字之后,承办律师在连平县⼈民法院阅卷过程中发现,银⾏在2019年2⽉20⽇出具了⼀份《牡丹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证明》,证明被告⼈何某某所办理的信⽤卡是⽤于购买汽车,并且所买车辆已在发卡⾏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1⽉23⽇,银⾏出具了⼀份《牡丹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结清证明》,证明被告⼈何某某于2018年1⽉9⽇将已透⽀的款项全部结清,并于同⽇解除汽车抵押登记;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了解到,被告⼈何某某是因为⾃⼰⼯资较低、开庭开⽀、⼩孩⾃闭需长期到河源市做说话和外向训练等原因导致其没有经济能⼒还款。
承办律师根据与被告⼈会见和到法院阅卷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何某某可以免于刑事处分或依法宣告⽆罪,理由如下:第⼀,被告⼈何某某的涉案数额没有达到“较⼤”的数额;第⼆,主观上被告⼈没有“以⾮法占有为⽬的”的主观故意;第三,本案情节轻微,且在判决前被告⼈已还清本息,可以依法宣告⽆罪。
2019年2⽉21⽇,连平县⼈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承办律师为争取让被告⼈何某某免于刑事处分或宣告⽆罪,在法庭上据理⼒争,发表了⽆罪辩护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最终以法律、司法解释发⽣变化导致不当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2019年2⽉25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最终以法律、司法解释发⽣变化导致不当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2019年2⽉25⽇,连平县⼈民法院作出(2019)粤1623刑初1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诉。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省连平县⼈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起典型的超期透⽀信⽤卡的信⽤卡罪案件。承办律师从被告⼈款项⽤途、涉案数额、情节轻重和家庭情况等⽅⾯为被告⼈作⽆罪辩护,其充分论证被告⼈贷款专⽤于购买汽车,专款专⽤,也没有截留款项,没有⾮法占有的⽬的,且已在判决前全部还清本息,在承办律师的充分论证下,最终被告⼈被撤回起诉。本案中,承办律师切实从被告⼈实际情况出发,以⼈为本,积极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紧紧抓住信⽤卡罪的数额认定,积极为被告⼈出罪作出抗辩,落实被告⼈司法⼈权政策,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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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茂名市电⽩区法律援助处对邱某涉嫌⾮法经营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权志龙的纹身【案例简介】
2018年11⽉开始,被告⼈邱某之⽗邱某太(另案处理)未经许可,向梁某梅(另案处理)购进柴油共约200桶,在电⽩区某镇某村海边⼀间平房出售给附近出海打渔的渔民,邱某协助销售。2019年11⽉5⽇,公安民警在邱某⾮法销售柴油的房间查获4个油桶(其中⼀个油桶装有疑似柴油约300市⽄,⼀个油桶装有疑似柴油约160市⽄)、2个油泵、4本账本、14张价⽬表等⼯具⼀批,涉嫌⾮法经营柴油约28万元,获利约2万元。经鉴定,邱某⾮法销售的柴油属于0号车⽤柴油,闭杯闪点为66℃,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19年11⽉6⽇,公安机关以涉嫌⾮法经营罪刑事拘留邱某,同年12⽉11⽇决定逮捕。2020年1⽉10⽇,移送茂名市电⽩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诉检察官依法讯问了邱某、听取邱某及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全案材料。2020年2⽉6⽇,退回补充侦查⼀次。2020年4⽉16⽇,电⽩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三部刑诉[2020]98号《起诉书》向茂名市电⽩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电⽩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邱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为触犯了《刑法》第⼆百⼆⼗五条第(⼀)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邱某⾮法经营数额约28万元,违法所得约2万元,属从犯,并⾃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茂名市电⽩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其适⽤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建议以⾮法经营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并处罚⾦。
2020年4⽉24⽇,因邱某没有委托辩护⼈,根据⼴东省⾼级⼈民法院和⼴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作的实施办法》,茂名市电⽩区⼈民法院通知茂名市电⽩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邱某提供辩护。2020年4⽉29⽇,茂名市电⽩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卓国来律师,为邱某涉嫌⾮法经营罪案提供辩护。2020年5⽉4⽇,邱某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邱某,了解案情,详细阅卷及检索资料。承办律师认为,邱某帮助其⽗出售闭杯闪点66℃柴油给个别渔民的⾏为,不符合《刑法》第⼆百⼆⼗五条第(⼀)项规定的罪状要件,仅属于⾏政违法⾏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予刑罚惩罚性,本着刑法谦抑原则,不应予以定罪。最终,承办律师为邱某作⽆罪辩护。
后茂名市电⽩区⼈民检察院以法律法规发⽣变化为由,向电⽩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邱某的起诉。2020年10⽉19⽇,电⽩区⼈民法院作出(2020)粤0904刑初33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对邱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起典型的运⽤法律位阶知识作出⽆罪辩护的案件。本案中被告⼈销售闭杯闪点66℃的柴油的⾏为,究竟是违反刑事犯罪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是违反⾏政违法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承办律师通过法律位阶的解释,指出不宜在⽴法机关未赋予扩⼤解释权⼒的情况下,突破法
律条⽂的本⾝含义,将违反“⾏政规章”的⾏为,视为违反“⾏政法规”,故提出被告⼈仅构成⾏政违法的辩护意见,并最终为被告⼈争取到撤回起诉的结果。此外,本案也是被告⼈在值班律师帮助下认罪认罚后,辩护⼈依旧坚定作出⽆罪辩护的案例,体现承办律师作为辩护⼈提出独⽴辩护意见的专业性,并且为违反⾏政法规的⾮法经营罪与违反⾏政规章的⾏政违法⼆者间的区分贡献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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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援助处对林某清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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