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件冤错案背后的规律: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
20件冤错案背后的规律:⼏乎没有⼀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
Part 01
20件冤错案背后的规律:
⼏乎没有⼀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
近⼏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贯彻,特别是对冤错案的⼤⼒纠正,“两⾼”每年的⼈⼤⼯作报告都列举出⼀些依法纠正且影响重⼤的冤错案,实属不易,让⼈民众切实体会到这些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事实上纠正⼀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有权对已经发⽣法律效⼒的裁判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民法院提出抗诉,⼈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可以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实践中,⼀些影响重⼤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
2014年万圣节是几月几日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以下是⼆⼗件影响重⼤的冤案的平反情况:
冤案名称
罪名
羁押时间
纠错耗时
纠错主要因素
谭新善案
故意杀⼈
2004.12-2016.8
13年
长期申诉、⾼检抗诉
陈满案
故意杀⼈、放⽕
1992.12-2016.2
23年
长期申诉、⾼检抗诉
聂树斌案
故意杀⼈、
1995.4执⾏死刑2016.12平反21年
真凶再现
乐平黄志强等五⼈案
故意杀⼈、
2000.5-2016.12
王志文江珊主演的电视剧
16年
真凶再现
呼格吉勒图案
故意杀⼈
1996.6执⾏死刑2014.12平反18年
真凶再现
黄家光案
故意杀⼈
1996.6-2014.9
17年
同案犯归案
⾼如举、谢⽯勇案
抢劫、故意杀⼈
2004.1-2014.7
2004.1-2014.7
10年
真凶再现
浙江萧⼭命案
抢劫、故意杀⼈1995.11-2013.7
17年
真凶再现
张⽒叔侄案
、故意杀⼈2003.5-2013.3
9年对高考生的祝福语
真凶再现
于英⽣案
故意杀⼈
1996.12-2013.8
16年
长期申诉、⾼检介⼊念斌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2006.8-2014.8
2019年高考成绩查询时间8年
长期申诉、⾼院复核福清五⼈爆炸案
爆炸罪
2001.8-2013.5
玫瑰花的花语11年
长期信访、省⾼院终审
郝⾦安案
故意杀⼈
1998.1-2007.12
10年
真凶再现
赵作海案
故意杀⼈
1999.5-2010.12
11年
求婚表白的话
亡者归来
佘祥林案
故意杀⼈
1994.4-2005.4
9年
亡者归来
滕兴善案
故意杀⼈
1989.1执⾏死刑2005.6平反16年
亡者归来
黄亚全、黄圣育案
抢劫
1993.8-2003.9
10年
真凶再现
孙万刚案
故意杀⼈
1996.1-2004.2
8年
真凶再现
李久明案
故意杀⼈
2002.7-2004.11
2年
真凶再现
杜培武安
故意杀⼈
1998.4-2000.7
2年
真凶再现
从上述冤案可以看出,很⼤⼀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余年,海南省⾼院、最⾼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上述案件⼏乎没有⼀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冤案,仅仅是⼀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未社”错当成“沈六⽄”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检督办下纠正的。
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像张⽒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刑事司法追求的不枉不纵,“不放过⼀个坏⼈,不冤枉⼀个好⼈”,成了美丽的神话,刑事诉讼纠错程序设置的良好愿望,与现在中⼤量冤案得不到纠正的⽭盾,越来越突现。
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
⼀、冤案申诉纠正难的原因
1、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虽然刑诉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有权向司法机关进⾏申诉,但只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抗诉能启动再审程序,所以我国⽬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中,但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却是⼗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不见的现象⼤量存在。
最⾼法院和最⾼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司法机关。⽽许多重⼤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
由原审法院审查⾃⼰负责的案件,本⾝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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